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信息名称: | 关于对政协本溪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147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 主题分类: | 市政协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2018年) |
发布日期: | 2018-07-20 | 成文日期: | 2018-07-20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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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政协本溪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147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高军委员:
您在本溪市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解决三无人员 被遗弃人员医疗救治欠费问题的提案”收悉,其中确认三无人员身份、协调解决三无人员在医院治疗期间医疗和护理费用方面,与我局职能相关,现答复如下:
一、患者“三无”身份确认
根据市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印发的《本溪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细则)》(本卫发〔2015〕40号)第四章第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在收治身份不明的危急重伤病患者时,需要向医院医务科汇报有关情况,医务科指定专人与患者发病所在地的派出所联系,请求帮助对患者进行身份确认,出具证明材料;如在患者提供个人信息不足以证明其真实身份的情况下,需要与患者居住地派出所联系,证明患者的具体真实身份。
患者真实身份确定后,对户籍在我市的,我局可通过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查询确定是否为“三无”人员。户籍不在本市的,经市救助管理站甄别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将为其办理救助登记手续转到定点医院救治(市慈善医院、市传染病院、市康宁医院)救治。
二、对“三无”人员医疗救助、护理照料情况
一是对于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由供养机构承担患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等补偿、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全部医疗费用,并同时提供必要的照料服务。
二是对于分散供养的“三无”人员,患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补偿、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年最高救助限额内给予100%比例的医疗救助。同时由乡(镇、街道)委托第三方提供必要的照料服务。
三是我市“三无”人员的救助政策参见特困人员救助政策。具体为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门诊及住院按本市现行的城乡低保医疗救助相关政策执行。住院医疗费用在规定最高限额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补偿、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100%比例救助。”详见《本溪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本政发〔2017〕20号)。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和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中的照料护理费用,可由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用于购买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可直接发放到特困人员手中。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实行委托照料服务,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或由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由社会组织按规范标准为分散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提供日间照料或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详见《本溪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本政发〔2017〕20号)。
另外,对外地的流浪乞讨人员,市救助管理站将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与医疗机构核定受助人员的医疗收费和用药范围。待受助人员病情稳定后,市救助管理站根据医疗机构出具可以出院的证明材料为受助人员办理出院手续,助其返乡。
2018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