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信息名称: | 关于对政协本溪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121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 主题分类: | 市政协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2018年) |
发布日期: | 2018-07-20 | 成文日期: | 2018-07-20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关于对政协本溪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121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纪凤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统一收容管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职能在市民政局直属事业单位本溪市救助管理站。按照法律规定,该站的工作职责为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提供临时性救助服务。该站前身为本溪市收容遣送站,2003年8月1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381号令)实施后更名,工作职能由原来强制性收容遣送,变为自愿性救助管理,即该站工作原则必须遵从“自愿受助、无偿救助”。
针对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本溪市救助管理站开展经常性地政策宣讲与救助劝导,若流乞人员同意救助,本溪市救助管理站将依据救助政策为他们提供临时性救助服务;若流乞人员不同意救助,本溪市救助管理站无职权对其进行收容管理。
面对流乞人员中强讨恶要、教唆儿童乞讨等骗取爱心行为,本溪市救助管理站会依据《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本政办发〔2005〕80号)文件要求,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酌情处理。
本溪市民政局
2018年2月10日
2018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