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mzj-2024-00081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民政局 |
信息名称: | 市第十四届政协三次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创建文明城市社区志愿服务管理的提案》(第3018号)答复 | 主题分类: | 市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4-06-11 | 成文日期: | 2024-06-11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市第十四届政协三次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创建文明城市社区志愿服务管理的提案》(第3018号)答复
您委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创建文明城市社区志愿服务管理的提案》收悉。谢您对我市志愿服务工作的重视,对您提出的几点建议,现答复如下:
依据《志愿服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5号)第五条 国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第四十二条 城乡社区、单位内部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本单位同意成立的团体,可以在本社区、本单位内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提案中“建立志愿者服务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培训制度”等问题,《志愿服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5号)中均有明确规定。第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规程。法律、行政法规对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志愿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解决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如实记录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录入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志愿者需要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据志愿服务记录无偿、如实出具。
市民政局对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有监督指导职责,配合市文明办起草健全志愿服务体系的政策文件,推进志愿服务相关标准的制定和实施。2022年以来,市民政局认真指导县区民政部门推动志愿服务制度化规范化,督促志愿服务组织依法规范开展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工作,确保志愿服务与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公信力,促进我市志愿服务活动有序开展。2022年以来桓仁县和溪湖区作为工作试点,指导桓仁县、溪湖区所属454个志愿服务队开展自检自查,民政部门随机抽取12个志愿服务队进行了抽查。2023年指导全市县区民政部门对全市所属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等开展了自检自查和抽查工作。
再次感谢您对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的关注,真诚希望您能持续支持我市志愿服务工作,多出主意、想办法,帮助我们呼吁,共同推动志愿服务工作在文明城市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本溪市民政局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