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smzj-2019-00082 发布机构: 本溪市民政局
信息名称: 关于对政协本溪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加强我市道路名称和地名管理的提案》(第2185号)办理情况的答复 主题分类: 市政协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2019年)
发布日期: 2019-05-27 成文日期: 2019-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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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政协本溪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加强我市道路名称和地名管理的提案》(第2185号)办理情况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5-27 09:16:46 【字体:


 

                                         (A类)

                            本民案字〔2019〕第7

 

                 

关于对政协本溪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加强我市道路名称和地名管理的提案》(第2185号办理情况的答复

 

苏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市道路名称和地名管理”的提案收悉,现就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城市道路命名管理问题

《辽宁省地名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城市市区内的命名、更名,由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民政局作为市级地名主管部门,其对于城市市区内命名、更名事项所履行的职能是:代市人民政府对区人民政府上报的命名、更名申请材料审核,主要是审核所申请地名是否符合国家各级地名法规明确的命名规定和原则,有无国家各级地名法规明令禁止的情形,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代市人民政府拟制命名文件。一直以来,市民政局坚持依据国家地名管理法规(包括《地名管理条例》,以及《辽宁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1986年12月28日省人民政府辽政发〔1986〕141号发布]、《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政部1996年6月18日民行发〔1996〕17号印发]、《辽宁省地名管理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告第74号公布])、城市建设发展实际和社会需求对城市道路、广场、桥梁等到进行依法定程序进行标准化、规范化命名或更名。

二、关于城市建筑及建筑群(小区)命名管理问题

1996年10月21日,民政部下发了《民政部关于加强城镇建筑物名称管理的通知》(民行函〔1996〕252号)明确要求“凡新建的居民住宅区、商住大楼、综合性办公大楼、桥梁和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各种功用建筑物(群)的名称,开发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规划部门办理项目规划审批的同时,必须向民政部门(地名委员会)办理建筑物名称登记审核手续,以审核批准的名称作为该建筑物正式启用时的标准名称”。1999年6月1日,辽宁省民政厅、省计委、省建设厅、省工商局、省文明办联合印发了《辽宁省城镇建筑及建筑群体名称管理暂行规定》(辽民发〔1999〕4号),将城镇建筑物及建筑群体名称纳入地名行政审批管理。但是,2004年,城镇建筑物及建筑群体名称的行政审批事项,被《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取消叫停。这项工作在我省和我市尚未完全展开实施。所以,一直以来我市城市建筑群(住宅区)名称都由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在项目立项审批时,依据其部门法规予以把关。

三、关于具有地名意义的各类单位名称问题

按照国家地名管理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名称具有地名意义。对于此类名称,依法应由其行政审批部门在办理登记注册时予以审核把关。

四、关于加强标准地名宣传问题

目前,市民政局主要通过以下渠道和方式向社会推广宣传标准地名。一是通过窗口服务向前来办理门(楼)牌编码确认、查询业务的服务对象宣讲有关业务知识;二是通过设置标准地名标志,向全社会营造直观标准地名指示标识,引导使用标准地名开展社会交往交流。目前,我市已形成相对完善的街、路、巷、楼、门牌城市标准地名标志体系。由于我市城市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成绩突出,2005年曾获“全国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先进城市”殊荣。

五、关于“大、洋、怪、重”不规范地名的清理问题

一直以来,市民政局作为地名主管部门坚持“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地名执法理念,无论是经本部门审核报批的地名,还是由其他专业部门或行政部门命名的地名(包括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只要其不属于地名管理法规明令禁止的情形,即视其为合法可行。只有对于确准其违反地名管理法规命名规定原则的,才开展执法干预。

近日,国家民政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6部门,联合下发《民政部 公安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市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的通知》(民发〔2018〕146号),部署对不规范地名的清理整治。下一步,我局将按此通知精神,与相关部门联合对我市的不规范地名开展进一步的深化清理整治,为优化本溪营商环境和城市宜居环境不断做出新的贡献。

                               本溪市民政局

                             2019年1月29日

责任领导:

联系人及电话:宋思宁  43841799

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市政府办公建议提案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