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名称: 关于对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1148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主题分类: 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2018年)
发布日期: 2018-07-27 成文日期: 2018-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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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1148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07-27 11:17:04 【字体:

王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从源头制止饲养垃圾猪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落实本溪市环境保护局、本溪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厨废弃油脂专项整治的通告精神,依据《本溪市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处置办法》,本溪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要求餐饮单位做到以下几点:
  (一)设置餐厨垃圾贮存间等收集设施设备;使用符合标准、有醒目标识的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避免废弃食用油脂和油水混合物直接排放。
  (二)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存放设施设备功能完好、正常使用、干净整洁。
  (三)规范餐厨废弃物的暂存。要将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明确餐厨废弃物处置方式,制定相关处置制度。
  (四)选择有资质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要选择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与其签订餐厨废弃物处置合同,索取其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在餐厨垃圾产生后二十四小时内交其收运。
  (五)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要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鼓励食堂公开餐厨废弃物处置情况。
  同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积极就建议内容与行业主管部门本溪市农村经济委员会联系沟通,本溪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对“垃圾猪”的概念及开展工作情况给予了以下明确答复:
  一、明确“垃圾猪”的概念。首先需明确“垃圾猪”的概念,所谓的“垃圾猪”,即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的猪。而餐馆、食堂的泔水(废弃的剩饭剩菜)内含丰富的营养,只要经高温处理完全可作为猪的补充饲料。《辽宁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有明确的规定性条款,“禁止在畜禽饲养中实施下列行为: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第三十七条有明确的处罚性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对饲养的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前些年市农委曾对南芬区思山岭乡石湖村部分养猪户靠捡千金垃圾场的垃圾饲养的生猪进行了扑杀,并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二、多项措施并举,确保全市无“垃圾猪”
  一是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特别是所辖区域内有大型垃圾场的县区,要加大监管力度,不留监管死角,对垃圾场周边的养殖场(户)的饲喂量和饲养方式做到心中有数,发现在垃圾场内养猪或靠垃圾饲喂的生猪一定依法严厉查处。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对广大养猪户宣传饲喂垃圾的猪宰杀后,猪肉内会有重金属等有害物质残留,生猪又会感染疫病,从而影响猪肉的品质,消费者食用后常会引起中毒情况发生,让养猪户坚持清洁饲养,树立无公害饲养的理念,利用泔水必须经高温处理。在垃圾场或用垃圾饲养生猪是违法行为。通过各种宣传形式,让消费者懂得如何在市场上选择无安全隐患的猪肉,确保百姓餐桌上的安全。
  三是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局食药侦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形成高压态势,发现一起打掉一起。绝不允许用垃圾饲喂生猪的饲养方式在我市出现,更不允许“垃圾猪肉”出现在市民的餐桌上。四是建议有关部门做好餐馆、食堂泔水的分类管理,杜绝牙签、易拉罐、啤酒盖和洗涤剂等化学物质混入泔水中,生猪食入后,不但对其生长发育造成危害,有害物质还会残留在猪肉中,对肉的品质造成不良影响。
  感谢您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今后继续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本溪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