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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对人大本溪市第十六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148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主题分类: 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2018年)
发布日期: 2018-07-24 成文日期: 201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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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人大本溪市第十六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148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07-24 14:13:46 【字体:

溪湖区王敏等代表:
  现对你们提出的《关于从源头制止饲养垃圾猪的建议》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明确“垃圾猪”的概念
  首先需明确“垃圾猪”的概念,所谓的“垃圾猪”,即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的猪。而餐馆、食堂的泔水(废弃的剩饭剩菜)内含丰富的营养,只要经高温处理完全可作为猪的补充饲料。《辽宁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有明确的规定性条款,“禁止在畜禽饲养中实施下列行为: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第三十七条有明确的处罚性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对饲养的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前些年我们曾对南芬区思山岭乡石湖村部分养猪户靠捡千金垃圾场的垃圾饲养的生猪进行了扑杀,并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二、多项措施并举,确保全市无“垃圾猪”
  一是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特别是所辖区域内有大型垃圾场的县区,要加大监管力度,不留监管死角,对垃圾场周边的养殖场(户)的饲喂量和饲养方式做到心中有数,发现在垃圾场内养猪或靠垃圾饲喂的生猪一定依法严厉查处。二是加大宣传力度,对广大养猪户宣传饲喂垃圾的猪宰杀后,猪肉内会有重金属等有害物质残留,生猪又会感染疫病,从而影响猪肉的品质,消费者食用后常会引起中毒情况发生,让养猪户坚持清洁饲养,树立无公害饲养的理念,利用泔水必须经高温处理。在垃圾场或用垃圾饲养生猪是违法行为。通过各种宣传形式,让消费者懂得如何在市场上选择无安全隐患的猪肉,确保百姓餐桌上的安全。三是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局食药侦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形成高压态势,发现一起打掉一起。绝不允许用垃圾饲喂生猪的饲养方式在我市出现,更不允许“垃圾猪肉”出现在市民的餐桌上。四是建议有关部门做好餐馆、食堂泔水的分类管理,杜绝牙签、易拉罐、啤酒盖和洗涤剂等化学物质混入泔水中,生猪食入后,不但对其生长发育造成危害,有害物质还会残留在猪肉中,对肉的品质造成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