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信息名称: | 关于对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1041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 主题分类: | 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2018年) |
发布日期: | 2018-07-24 | 成文日期: | 2018-07-24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关于对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1041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张喜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我市住宅小区停车费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本溪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部位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车位的,其车位设置、管理、收费等事项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实施并向业主公示。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但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和《本溪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三)“居住区专用停车场向社会车辆提供有偿服务的,停车场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业主使用居住区专用停车场的,按照物业服务协议执行。”的规定,本溪市发展改革委在《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本发改发〔2017〕212号)中明确: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服务收费依据《本溪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由经营者遵行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的原则自行确定或调整。
综上所述,您在建议中提到的小区住宅区域内停车场停车服务、停车费标准和收缴方式等事项应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双方依据合同法约定执行。其他涉及物业服务范围的费用、标准应依据《本溪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合同》执行。
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一八年三月六日
二0一八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