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名称: 本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1195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主题分类: 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2018年)
发布日期: 2018-07-19 成文日期: 2018-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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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1195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07-19 16:14:49 【字体:

王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市场和互联网监管打击不法消费者恶意购买行为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1、“对于知假买假行为如何处理,知假买假者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导致这一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争议。” 应该说,职业打假人自出现以来,对于增强消费者的权利意识,鼓励百姓运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打假,打击经营者的违法侵权行为产生了一定积极作用。但就现阶段情况看,职业打假人群体及其引发的诉讼出现了许多新的发展和变化,其负面影响日益凸显。
  2.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在普通消费产品领域,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民法上的欺诈,按照《民法通则意见》第六十八条的解释,应为经营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消费者作出了错误意思表示。而对于知假买假人而言,不存在其主观上受到欺诈的情形。
  3.从打击的效果来看,由于成本较小,取证相对容易,牟利性打假的对象主要是大型超市和企业,主要集中在产品标识、说明等方面。该类企业往往是同类市场上产品质量相对有保障,管理较为规范的生产经营主体,而对于真正对市场危害较大的假冒伪劣产品及不规范的小规模经营主体打击效果不明显。
  4.从目前消费维权司法实践中,知假买假行为有形成商业化的趋势,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更有甚者针对某产品已经胜诉并获得赔偿,又购买该产品以图再次获利。上述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我们不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
  综上所述,我局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法办函【2017】181号)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的答复”,考虑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积极考虑王杰等代表提出的建议,积极向上级部门请示,适时借助司法解释,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据悉,为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有关要求,进一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6年11月26日,国家工商总局已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上报国务院。为充分了解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已将将送审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有望近期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敬请期待新条例出台,更好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