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1181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 主题分类: | 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2018年) |
发布日期: | 2018-07-19 | 成文日期: | 2018-07-19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1181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贾立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部分餐饮经营者不提供免费消毒餐具要加强监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6年6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卫生条件的餐具,在显著位置明示其提供食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
自《条例》正式实施以来,全市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条例》的上述规定进行了宣传,但根据近两年的消费者投诉和人大代表反映的情况来看,仍有一些餐饮经营者直接或变相收取餐位费、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为进一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餐饮行业经营者的行为,本溪市工商局印制了《致全市餐饮行业经营者及消费者的一封信》,在3·15期间进行宣传,信中要求餐饮行业经营者要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免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卫生条件的餐具;对于收费餐具等,应该在明确告知是有偿消费的情况下,让消费者选择,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收费餐具、纸巾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经营者应在店内显著位置告知消费者。
市工商局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遇到餐饮企业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等行为,可当场拒付,如果消费者在餐饮消费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可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但要注意保留好消费凭证。
《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四)项:设定最低消费,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费用的,处五千元罚款”。
全市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也将加大法规宣传力度,并不定期开展检查,加大此类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同时畅通了投诉渠道,欢迎广大消费者监督举报。
2018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