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1132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 主题分类: | 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2018年) |
发布日期: | 2018-07-19 | 成文日期: | 2018-07-19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1132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高君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全市健身房办理年卡进行规范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会员卡”、“贵宾卡”等多种名目的预收款消费在我市休闲健身、百货零售、美容美发等行业盛行,消费者以整存零扣的方式消费。预收款消费模式让消费者得利的同时,也有部分不良商家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暗藏陷阱,而先付款再消费的方式往往让消费者陷于被动境地,无法预知商家在经营中可能发生的变故、无法准确计量商家提供的服务是否标准,一旦遇到欺诈、侵权行为,消费者难以及时维护合法权益。
综合近年来消费者和人大代表反映的情况,预收款服务凸显五大难题:一是中止消费退卡难;二是宣传承诺兑现难;三是服务质量保证难;四是企业变更履约难;五是经营倒闭追偿难。其中,退卡难和追偿难的问题最为突出。预收款前,经营者的宣传和承诺令人心动;预付款后,许多消费者便陷入任人左右的境地。原本说好的服务标准和条件,有些经营者随意更改,消费者要想退卡困难重重。一旦经营者携款逃逸,消费者要追偿更是难上加难。预收款服务出现问题有多种因素。消费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给不法经营者造成可乘之隙是重要原因之一。
《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6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承担预付款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为进一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健身行业及类似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的行为,本溪市工商局印制了《致全市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一封信》,在3·15期间进行宣传,信中要求经营者应依法规范预收款经营行为。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以预收款方式提供的服务与约定不符的,经营者应当退还收取的费用或者剩余款项;由于消费者原因要求中止服务的,除国家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经营者应当退还相应款项。
与此同时,市工商局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择和利用预收款服务时应注意三个问题:一是对超长服务保持警惕。由于市场经济的诸多不确定因素,如果选择“终身”、“永久”或多年服务,客观上就选择了难以预测的变数。消费者应注意规避这种风险。二是对高额服务慎重选择。预收款的费用越高,发生不测后消费者的损失越大。尤其是无不动产或其他担保的高额预收款服务,一旦企业倒闭或经营者逃逸,消费者将蒙受损失。三是认真签订服务合同。按照公平原则,依法约定服务时间、项目、费用、条件、违约责任以及限制性条款等,并妥善保管交易凭证和合同文本。切忌不签订、不索要合同或不经审阅而盲目签订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
全市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也将进一步加大法规宣传力度,并不定期开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经营者有欺诈消费者、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将进行立案查处,并加大此类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同时畅通投诉渠道,欢迎广大消费者监督举报。
2018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