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信息名称: | 市财政局关于对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1232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 主题分类: | 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2018年) |
发布日期: | 2018-06-21 | 成文日期: | 2018-06-21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市财政局关于对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1232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关于对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第1232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张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5年以前,市财政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县区补助资金采取代扣的方式,这种方式在各级审计和检查中要求整改。2016年,省财政厅、省卫计委和省药监局《关于印发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16〕153号)、2017年《关于修订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17〕132号),从政策和制度上规范了公共卫生各级政府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求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标准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建立健全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市财政局历来重视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投入,按国家政策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2017年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45元提高到每人每年50元。按市本级不低于50%的政策要求,市级财政安排并按进度下拨补助资金1,689万元,完成拨款进度的100%。今后,我们将按政策要求继续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给予支持。
本溪市财政局
2018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