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信息名称: | 关于对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1294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 主题分类: | 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2018年) |
发布日期: | 2018-05-29 | 成文日期: | 2018-05-29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关于对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1294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关于对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第1294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孙鹏代表:第一次会议第1294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您提出“关于急迫解决明山区合成路严重交通拥堵问题的建议”收悉,现将相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了解,三角地的钉子户坐落于宏峪棚户区规划区内,宏峪棚户区2007年列入5万平方米以下棚户区改造项目,由本溪市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拆迁建设。在实施宏峪棚改项目时,本溪市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认为房主补偿要求过高,与动迁政策标准差异较大,双方至今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房屋也未能拆除。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一章总则的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才明确了国有土地的房屋征收工作由县区作为征收主体。而该条例的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因此,2007年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仍应沿用原规定,由当时的征收主体单位负责。
同时,因该处所位于动迁土地征用范围内,且残破无在建痕迹,对其原本性质是否属于违法建设,在未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确认前,区综合执法局并无认定权限,故不能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该处所西南侧确存在烧烤占道经营问题,我区综合执法局已将该情况纳入本年度烧烤专项整治行动当中,统一进行集中处理。
明山区人民政府
2018年5月8日
2018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