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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对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1129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主题分类: 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2018年)
发布日期: 2018-05-29 成文日期: 2018-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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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1129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05-29 09:21:53 【字体:

  关于对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第1129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胡文龙代表:
  您提出“关于改善高峪街道合成路道路交通状况的建议”收悉,现将相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了解,三角地的钉子户坐落于宏峪棚户区规划区内,宏峪棚户区2007年列入5万平方米以下棚户区改造项目,由本溪市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拆迁建设。在实施宏峪棚改项目时,本溪市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认为房主补偿要求过高,与动迁政策标准差异较大,双方至今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房屋也未能拆除。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一章总则的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才明确了国有土地的房屋征收工作由县区作为征收主体。而该条例的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因此,2007年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仍应沿用原规定,由当时的征收主体单位负责。
  待我区接到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我区将进一步推进房屋征收工作。
  明山区人民政府
  2018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