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mzj-2022-00092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民政局 |
信息名称: | 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提高社区工作者 人员保障待遇的建议(1067号) 办理情况的答复 | 主题分类: | 市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2-06-28 | 成文日期: | 2022-06-28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提高社区工作者 人员保障待遇的建议(1067号) 办理情况的答复
崔莹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社区工作者人员保障待遇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议“将社区工作者纳入城区干部职工体检范围,享受与城区政府干部职工体检同等待遇”
目前,对职工体检是由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的一种关心关爱行为。社区做为自治组织,正常办公经费紧张,社会筹资渠道狭窄,筹资能力有限,导致对社区工作者的这种关心关爱行为没有得到很好落实。今后,在市政府出台有关社区工作者相关政策时,将社区工作者职工体检等关心关爱工作纳入提倡性要求加以指导县、区推进落实。
二、关于建议“将公积金标准调整为6%”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职工和单位应按规定的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我市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可以申请适当提高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缴存比例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但必须经管理中心和管委会审核,报省批准”。《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溪市提高全市社区工作者报酬标准的通知》(本政办发〔2017〕24号)规定:“为社区工作者按照5%缴纳住房公积金新增的单位负担部分财政支出,由县(区)财政负担。”
我市各县区、高新区依此规定为社区工作者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目前,全省社区工作者享受住房公积金待遇的市有8个,其他6个市未享受此待遇)。因此,能否逐步提高社区工作者公积金缴费比例,取决于各县区和高新区财力情况。
目前,市民政局已就提高社区工作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问题与各县区民政部门进行情况沟通,各县区民政部门对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所需资金进行了测算,向本级政府进行汇报。下一步,市民政局将继续跟进关注各县区解决社区工作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问题的解决办法和操作进度。
本溪市民政局
2022年2月9日
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提高社区工作者人员保障待遇的建议(1067号)办理情况的答复.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