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lyhcyj-2022-00008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林业和草原局 |
信息名称: | 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推进落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采伐树木补偿标准的建议》(第1181号)答复 | 主题分类: | 市林草局 |
发布日期: | 2022-06-24 | 成文日期: | 2022-06-24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推进落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采伐树木补偿标准的建议》(第1181号)答复
史贵生、王裕兴、朱丽艳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推进落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采伐树木补偿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三位代表长期以来对本溪林业工作的支持和关注,我市自然生态资源禀赋,森林覆盖率高达76.31%位居全省首位,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是国家重点生态功能、辽东生态安全屏障。
近年来,市林草局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生态立市战略部署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新发展理念,突出“生态立市”主导地位,注重留白留璞增绿,统筹兼顾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在严格保护森林生态资源的同时,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力支持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全程提供要素保障,努力为本溪经济发展打造生态、营造环境、蓄积力量。
一、针对“矿产资源开采行业并不需要征地,只是临时使用林地,开采过后按照植被恢复方案进行恢复林地,然后将林地交回原所有者”的建议
一是矿山资源勘查、开采。依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规定,属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二是矿山资源开采需临时占用林地。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综上所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应依法依规办理审批手续。
二、针对“建议市政府根据省政府办《通知》尽早制定出台我市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采伐树木补偿标准,按照地区、林种、产值、使用年限等条件合理制定林地使用补偿费用”
一是林木补偿。2021年1月1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采伐林木补偿标准的通知》(辽政办[2021]7号),目前我省各市均按照该《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是林地补偿。2019年,我市调整了《本溪市征地区片地价标准》并印发了《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本溪市征地区片地价标准的通知》(本政办发[2019]4号),目前我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全部按照该《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对临时使用林地的,我市依据《辽宁省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5]339号)第六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集体土地或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年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5%给予补偿”。
我局高度重视三位代表宝贵建议,主要负责同志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与省林草局及市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沟通,寻求政策扶持,目前仍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八条: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我局在今后的工作中也将一如既往做好项目服务工作,在工作中积极协调,主动作为,要求县区林草部门配合企业做好林地征收及林木采伐补偿工作,在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和企业利益不受损失的基础上,预防因林木征收及采伐补偿发生纠纷,推动建设项目有序健康发展,以优质高效的服务为本溪市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本溪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