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slyhcyj-2022-00006 发布机构: 本溪市林业和草原局
信息名称: 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充分发挥林业资源优势助推农村产业发展的建议》(第1132号)答复 主题分类: 市林草局
发布日期: 2022-06-24 成文日期: 2022-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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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充分发挥林业资源优势助推农村产业发展的建议》(第1132号)答复

发布时间:2022-06-24 10:28:16 【字体:

王喜良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充分发挥林业资源优势助推农村产业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本溪林业发展的关心,您的建议对于我们今后不断完善工作非常有益。

一、针对“放宽人工林采伐限额的年限”的建议。

该建议涉及的政策、技术性强,且都有国家和省级的明确规定,市级及以下林业主管部门和从业者只能据此执行,没有更改或变通施行的权力。其次,人工商品林的采伐年龄基本是不受约束的,不同年龄阶段林木是允许内涵有区别、名称术语称谓不同的合理合法采伐的,国家和辽宁省的采伐政策技术和采伐限额的使用管理也是支持合理合法的林木采伐需求的。

(一)新森林法有关林木采伐的规定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新修订、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森林法对林木采伐有如下规定:

第五十五条 采伐森林、林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二)商品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采伐方式,严格控制采伐面积,伐育同步规划实施;(三)自然保护区的林木,禁止采伐;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按照森林分类经营管理、保护优先、注重效率和效益等原则,制定相应的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第五十九条 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发采伐许可证。但是,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二)辽宁省森林经营技术规程有关林木采伐的规定

《辽宁省森林经营技术规程》(DB21/T 406—2013)对商品林、公益林根据树种(组)不同对其龄级期限、适宜经营密度、主伐(更新)年龄,抚育采伐开始期、间隔期、采伐强度、方式,改造采伐适宜林分类型等都有明确条款规定。《辽宁省森林经营技术规程》中的这些规定是综合考量生态、社会、经济建设需要,结合不同树种(组)生物学特性,在不断积累的生产实践结合科研部门的科学研究成果基础上,依法科学制定后,由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实施,是必须严格依照执行的,市级及以下林业主管部门和从业者对其没有更改或变通施行的权力。从《辽宁省森林经营技术规程》规定的抚育开始期(如落叶松6年以上,红松7年以上,刺槐、慢生杨树3年以上,速生杨树2年以上)、间隔期(如落叶松、红松3年,刺槐、慢生杨树2年,速生杨树无限制)来看,林木达到抚育开始年龄后都可以每隔两、三年左右再次抚育间伐直至被主伐利用,从而获得抚育采伐林木利益,只要选择优良林木保留且留够适宜株数密度就是合法合规的。当然,各次各类采伐作业需办领相应的采伐许可证。另外,农民自留山林木的采伐是不受林龄和采伐时间限制的。可见林木采伐技术政策是完全支持商品林经营采伐的。

(三)国家和辽宁省有关林木采伐限额编制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国家和省级政府各时期对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和下达路径是:基层(国有林以国有林场,集体林以县级为基本编限单位)在森林资源规划调查基础上,按照采伐量低于生长量原则,依据可采森林资源状况,分别就商品林、公益林按采伐类型(主伐、更新伐、抚育采伐、改造采伐、其它采伐)编制下个五年每年度采伐蓄积控制总量(采伐限额),逐级审核上报到国务院,经国务院终审同意后,分年度逐级下达到编限单位使用。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切实做好“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林草字[2021]2号)对森林采伐限额的使用、调剂等有明确要求:一是要求严格执行限额采伐制度;二是要求市、县两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将采伐限额一次性分解落实到编限单位,不得层层截留和擅自串用。因自然灾害、有害生物防治以及维护公共安全和应急处置等特殊情况确需采伐林木且在本地区无法解决的,可申请省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三是要求科学有序地开展森林抚育和低产低效林改造工作。积极稳妥地组织开展低产低效林改造工程。不得违反《森林经营技术规程》对森林实施改造措施。四是严格管理短轮伐期林木采伐。短轮伐期林木的采伐对象仅限于工业原料林(含协议签订时界定为工业原料林的世行项目林)。要求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短轮伐期林木采伐的管控,严格审核短轮伐期林木采伐申请,确保依据充分、界定清晰。对于无依据随意划定短轮伐期林木并实施采伐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五是规范农民自用材使用审批。农民自用材采伐限额已经纳入乡村级森林经营方案的,原则上不再安排农民自用材采伐限额。未纳入乡村级森林经营方案的,在年采伐限额结余的情况下,要合理安排农民自用材限额。

(四)关于人工林采伐限额管理的意见

市林草局将在严格依据森林法、森林经营技术规程、有关文件规定开展好林木采伐服务与监管工作的基础上,积极支持各类森林经营主体合理合法的采伐需求,特殊情况确需合理采伐林木且本地区采伐限额无法满足的,市林草局会积极协助申请省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

建议各类森林经营主体尊重自然规律,不同树种有不同的生长规律、成熟时期,各生长期应有合理的密度(过密影响树木生长和材质、过稀浪费地力),应适时抚育,人工辅助林木自然成长、成熟;各树种有各树种的生物学特性,辽东地区适宜人工营造的树种比较丰富,有速生树种如杨树、刺槐,有中生树种如落叶松,有慢生树种如红松、云(冷)杉,林木经营者可结合自身需要,根据林地状况选择适宜树种栽培。不能拔苗助长,不赞成杀鸡取卵式的在林木不到成熟期就对其主伐利用,这样的产出、投入比不高。

二、针对“给予更宽松的扶持开发政策,为林农增收扩宽渠道”的建议。

1、统筹规划。为确保山核桃在内的特色经济林产业的推进工作,市、县级林草部门将发展包含山核桃在内的特色经济林工作作为林业重点工作内容,将发展目标、任务编制到“十四五”长远发展规划,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延长产业链,形成规模经济。我市计划“十四五”期间发展特色经济林基地达到5万亩。同时,将2022年特色经济林发展目标列入到政府绩效考核内容。

2、打造品牌。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积极组织开展辽宁省名牌林产品、特产之乡等评选申报工作。利用今年省林草局开展的林下产品质量检测工作,推选出特色、优质、健康的山核桃产品,设立地区品牌,大力宣传,以地区特色经济林经济发展带动林农增收致富。

3、服务支持。以推进和规范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工作为抓手,进一步完善《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制度,在明晰集体林地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基础上,鼓励农户通过林地经营权流转,盘活林地资源,吸引龙头企业投资开发山核桃种植、加工基地,扩大经营规模。我局已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建设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接,落实贴息贷款政策,引导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利用金融机构的支持,大力发展特色经济林,形成规模产业。积极培育“企业+农户”和“企业+合作社+基地”、“旅游+采摘”的经营新模式,培植集种植、加工、销售为一体的林业专业合作社,实行专业化生产、集约化经营、科学化管理,使特色经济林产业健康发展。

4、技术扶持。一是组织聘请省林科院、省林草局相关专家,向林农普及推广先进的种植技术;二是市、县级林草部门积极组织合作社、林农参加林草科技展示会和到先进地区参观学习,了解新产品、学习新技术,促进我市特色经济林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本溪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