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zrzyj-2024-00178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自然资源局 |
信息名称: | 《关于在住宅小区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建议》(第3006号) | 主题分类: | 市自然资源局 |
发布日期: | 2024-12-06 | 成文日期: | 2024-12-06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关于在住宅小区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建议》(第3006号)
市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在住宅小区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建议》
(第3006号)答复
刘汉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住宅小区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绿色出行方式,低碳环保,在城市交通中扮演重要角色。近年来,随着城区电动自行车用户不断增加,充电难及安全隐患问题日益显现。您提出的建议客观反映了我市电动自行车发展存在的相关问题,非常具有实际意义。
二、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属于居住区配套设施。按照审批要求,我局依据《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等法律规范,经专家论证、市政府规委会审查,对新建住宅小区及相关配套设施进行规划审批。经了解,截至目前国家相关规范还未出台居住区配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具体规定。
三、为解决电动自行车充电难问题,消除安全隐患,建议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一)有关部门结合我市地方实际,充分调研论证,尽快编制专业规划或相关管理办法,为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提供依据。
(二)对于已建成小区,结合我市老旧小区改造等城市更新项目,摸清底数,收集需求,科学选址,逐步推进充电设施建设。
(三)严格执法监督,对于新规划充电设施应建必建,对于已建成的充电设施不得随意取消或改作它用。
本溪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