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scjdglj-2023-00129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息名称: | 市第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规范本溪市溪湖区石桥子本溪高中周边租房市场的建议》(2048号)答复 | 主题分类: | 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 | 2023-05-17 | 成文日期: | 2023-05-17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市第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规范本溪市溪湖区石桥子本溪高中周边租房市场的建议》(2048号)答复
刘向华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本溪市溪湖区石桥子本溪高中周边租房市场的建议”已收悉。按照职能分工,我局认真分析研判,作出如下答复:
一、建议内容中“一、出台相关政策措施,保障租赁市场合理发展”的内容,关于出台对重要民生商品价格干预措施的权限在省级政府,我局无权限制定价格干预措施。如果省政府出台了干预措施,我局将严格按照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对于超出价格干预措施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处罚。
依据《价格法》第三十条“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前款规定的干预措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二、针对建议“二、加强租金水平监管,遏制超快增长的房租价格”,我局将认真开展调查,如若有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推动租金上涨,或者存在价格串通,协同涨价,散布虚假信息造成恐慌等价格违法行为的,我局一经发现,会立即组织力量开展相关检查,对涉及违法违规的相关企业严厉查处,绝不姑息。
《价格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