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fzhggwyh-2023-00114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信息名称: | 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规范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桩的建议》(2051号)答复 | 主题分类: | 市发展改革委 |
发布日期: | 2023-05-12 | 成文日期: | 2023-05-12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规范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桩的建议》(2051号)答复
关于对本溪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第2051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聂晶晶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对于充电桩的建设,我委一直按照《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辽宁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发改能源〔2017〕936号)文件要求执行,鼓励和推进我市电动汽车应用和发展,推动充换电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近期,我委将进一步推进我市充电桩项目建设,集中建设一批充电桩。
对于公用充电设施,应当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经营管理,并提供充电基础设施维护保养及其他配套服务;对于个人自用、公用机构、和企业专用的充电设施,鼓励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公用机构等单位与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合作,形成优势互补、收益共享合作模式;鼓励各类投资者将充电设施委托给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
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