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zfhcxjsj-2020-00250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信息名称: | 对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关于取消按房屋建筑面积征收取暖费和物业费的建议》(第3065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 主题分类: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 | 2020-03-01 | 成文日期: | 2020-03-01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对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关于取消按房屋建筑面积征收取暖费和物业费的建议》(第3065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B类)
本住建议字[2020]第15号
关于对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第3065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杨发礼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按房屋建筑面积征收取暖费和物业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调整我市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本价发〔2016〕12号),我市现行供暖收费标准为,按建筑面积计费,居民类24元/平方米,非居民类32元/平方米。
2003年以前,我市供暖收费按照建筑面积计费,2003-2007年,根据《关于调整我市冬季供暖收费标准的通知》(本价发〔2003〕81号),我市供暖收费改为使用面积计费。2008年,根据《关于调整我市供暖收费标准的通知》(本价发〔2008〕223号),我市供暖收费改回按建筑面积计费。
计费办法作为采暖费收缴的主要组成部分,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经济利益,为回应市民关切,切实维护供暖用户利益,促进供暖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们将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1195号)及省物价局、住建厅《辽宁省城市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密切配合市物价部门做好调研和供暖成本测算工作,同时加强同省内其他城市联系,及时掌握其他城市供暖价格和计费方式调整信息,借鉴相关经验,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早日制定出公正、合理的采暖费价格和计费办法。
感谢您对供暖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3月1日
责任领导:董培峥
联系人及电话:刘正君,44521018
抄送:市人大人选委,市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