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whlvhgbdsj-2021-00007 | 发布机构: | 本溪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信息名称: | 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将火连寨清真寺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议》(第3045号)答复 | 主题分类: |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 成文日期: | 2020-05-20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将火连寨清真寺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议》(第3045号)答复
关于对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第3045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杨发礼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火连寨清真寺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火连寨清真寺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为此,我局将积极建议市、县(区)政府将文物保护经费早日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解决文物经费不足问题。另外,我局还将积极配合溪湖区政府做好火连寨清真寺维修保护工作,在立项审批、组织专家论证等环节提供支持。
本溪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2020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