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本溪市税务局 | |
信息名称: | 对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关于职业院校领取非税收票据的建议》(第3139号)办理情况的答复 | 主题分类: | 市税务局 |
发布日期: | 2020-11-28 | 成文日期: | 2020-11-28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税议字〔2020〕第1号 | |
关键词: |
对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关于职业院校领取非税收票据的建议》(第3139号)办理情况的答复
本 溪 市 税 务 局
(C类)
本税议字〔2020〕第1号
关于对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第3139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侯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职业院校领取非税收票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款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全部归该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收入进入该学校统一账户,并纳入预算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该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和开具。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不予免征增值税。
经与贵单位电话沟通得知,其所取得的职业培训收入并未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不符合该条文件规定,对其取得的职业培训收入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
冶金学校提出的“按照有关国家规定享受税收减免”也必须是在符合上述税收文件规定的前提下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冶金学校提供的职业培训属于生活服务业项下的教育服务,从2020年1月1日起,其取得的职业培训收入可在疫情期间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附件:校外培训机构适用的增值税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本溪市税务局
2020年4月6日
附件:
校外培训机构适用的增值税相关政策
一、一般规定
1、校外培训机构,属于教育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6%。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七款: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二、简易计税规定
1、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同时该项目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章的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规定。
三、免税政策规定
1、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款:“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全部归该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收入进入该学校统一账户,并纳入预算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该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和开具。
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不予免征增值税。”
2、从2020年1月1日开始,校外培训机构提供的培训服务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