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zfhcxjsj-2019-00048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信息名称: | 对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关于《强化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有效监管》(第2278号)的建议的答复 | 主题分类: | 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2019年) |
发布日期: | 2019-02-27 | 成文日期: | 2019-02-27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对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关于《强化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有效监管》(第2278号)的建议的答复
(A类)
本住建议字〔2019〕第70号
对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第2278号建议的答复
王永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强化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有效监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的建议引起我局领导的高度重视,局长董培峥亲自阅件,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并责成分管副局长包案办理。分管副局长布少刚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议进行研究,提出如下落实意见。
一、完善行业法规建设
2018年2月1日,辽宁省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了,为市一级条例的修订提供了法律依据和遵循。为了使条例修订的目的性、操作性更强,一年多来,我们在实施省条例的同时,不断收集省条例中没有明确的物业管理中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待时机成熟修订市一级的物业管理条例,尽量使新条例更符合我市物业管理实际,能解决更多的实际问题。
二、加强行业监督检查
尽快出台市一级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在这项工作上,我局已同发改委达成共识,由我局制定出服务等级及相应的服务标准,由发改委制定不同等级的区间指导价格。会同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企业加强考核评定等级,实现服务质量与等级和服务费用挂钩的动态管理机制,促进物业企业提高服务水平。
三、引导业委会依法收取保证金
我局将在监督业主委员会成立全覆盖的基础上,督促各县(区)引导业委会正确行使职权,使其依法定程序开设专用帐户,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向物业企业收取履约保证金,专项用于物业企业违约时社区代管或业主自管期间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保证金额度由双方约定,在社区监督下依法使用。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多提批评、意见,以改进我们的工作,更好地为全市人民服务。
2019年2月27日
责任领导:董培峥
联系人及电话:肖凤、44521068
抄送:市人大人选委,市政府办公室建议提案督办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