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体育发展委员会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体育发展委员会2019年部门预算 | 主题分类: | 部门预算 |
发布日期: | 2019-01-31 | 成文日期: | 2019-01-31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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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体育发展委员会2019年部门预算
本溪市体育发展委员会2019年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本溪市体育发展委员会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本溪市体育发展委员会2019年部门预算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七、部门收入预算总表
八、部门支出预算总表
九、政府采购计划表
十、政府预算经济分类支出预算表
十一、“三公”经费预算汇总表
第三部分 本溪市体育发展委员会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本溪市体育发展委员会概况
一、主要职责(此职责为机构合并前的部门职责)
(一)贯彻党和国家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编制全市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订全市开展群众体育活动的规划,指导城乡开展群众体育活动。
(三)制订全市业余体育训练工作发展规划,统筹全市业余训练项目布局,抓好全市各级业余体校办学水平评估,开展体育科学研究,培养、输送优秀体育人才。
(四)组织举办全市的体育竞赛,承办省及省级以上的重大体育赛事,审批在本行政区域内举行的大型体育赛事。
(五)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教练员、裁判员及体育骨干业务培训规划,负责教练员的业务考核,审批二级运动员、二级裁判员。
(六)拟订市属体育场馆发展规划,管理体育市场,组织体育对外交流。
(七)指导市体育总会及各单项体育协会工作,指导代管市、市辖区的体育工作。
(八)增设体育产业处,宏观指导全市体育产业发展
(九)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本溪市体育发展委员会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减少7家所属事业单位)
1.本溪市体育发展委员会机关
第二部分 本溪市体育发展委员会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本溪市体育发展委员会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溪市体育发展委员会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232.74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232.74万元;
2.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 10.29 万元;
3.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入0万元;
4.转移性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232.74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232.74万元;
2.项目支出0万元;
2019年预算收支比2018年减少2277.26万元,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9年本溪市体育发展委员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55.40万元,主要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2019年预算比2018年减少266万元,主要原因是因机构改革,所属二级预算单位及人数的减少,相应预算减少。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本溪市体育发展委员会安排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 0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9年,本溪市体育发展委员会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三公”经费预算为3.43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 万元,比2018年增加/减少0万元,主要原因是无人出国
2.公务接待费0.13万元,比2018年减少1.17万元。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3.3万元,比2018年减少9.9万元,主要原因是是因机构改革,所属二级预算单位及车辆保有数的减少而相应减少。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体育发展委员会共有车辆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
六、绩效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溪市体育发展委员会2019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0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0个,涉及资金0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0 %。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4.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