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司法局2019年部门预算 | 主题分类: | 部门预算 |
发布日期: | 2019-01-31 | 成文日期: | 2019-01-31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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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司法局2019年部门预算
本溪市司法局2019年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本溪市司法局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本溪市司法局2019年部门预算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七、部门收入预算总表
八、部门支出预算总表
九、政府采购计划表
十、政府预算经济分类支出预算表
十一、“三公”经费预算汇总表
第三部分 本溪市司法局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本溪市司法局概况
一、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监狱、戒毒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监狱、戒毒执行工作及场所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组织实施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五)负责制定全市法治宣传教育和普法规划规划并组织实施。
(六)承担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七)负责指导全市人民调解工作、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八)负责“123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的接收处理,接待法律咨询及县区“12348”法律服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工作。
(九)负责指导和监督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工作。
(十)负责指导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工作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领、发放和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
(十三)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干部队伍和思想政治建设,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纳入本溪市司法局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本溪市司法局机关
2.本溪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3.本溪市监狱
4.本溪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第二部分 本溪市司法局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本溪市司法局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溪市司法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 8498.24 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 8099.17万元;
2.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 50.77万元;
3.转移性收入348.30万元
(二)支出预算8498.24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 6521.27 万元;
2.项目支出 1976.97 万元;
2019年预算收支比2018年增加854.87万元,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是新成立的事业单位(本溪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增加的人员),项目支出增加。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9年本溪市司法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 1286.69万元,主要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2019年预算比2018年增加23.45 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本溪市司法局安排政府采购预算317.11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 275.9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41.21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9年,本溪市司法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三公”经费预算为81.47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 0 万元,比2018年增加/减少0万元,主要原因是……
2.公务接待费 5.37万元,比2018年减少0.15万元,主要是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厉行节约。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76.1 万元,比2018年增加3.3 万元,主要原因是新成立的事业单位本溪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增加车辆编制。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司法局共有车辆 22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4 辆。
六、绩效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溪市司法局2019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27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27个,涉及资金 1976.97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 100 %。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4.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