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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中共本溪市委老干部局2018年部门预算 主题分类: 部门预算
发布日期: 2018-02-08 成文日期: 2018-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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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本溪市委老干部局2018年部门预算

发布时间:2018-02-08 00:00:00 【字体:

中共本溪市委老干部局部门预算
  (2018年)
  目    录

  第一部分   中共本溪市委老干部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中共本溪市委老干部局2018年部门预算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七、部门收入预算总表
  八、部门支出预算总表
  九、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十、政府预算经济分类支出预算表
  十一、“三公”经费预算汇总表
  第三部分   中共本溪市委老干部局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中共本溪市委老干部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具体政策建议和实施措施。
  (二)制定全市老干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全市老干部工作的调研和指导工作。
  (四)负责检查、督促全市老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实,接待处理老干部来信来访,指导老干部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等工作。
  (五)负责检查指导全市老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老干部党组织建设工作。
  (六)完成市委和市委组织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负责组织全市离休干部及市管副局级退休干部活动、学习;负责对各县区及市直基层单位的老干部活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八)协助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
  (九)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康复与保健服务。恢复期病人康复治疗与护理,常见病多发病诊治与护理,慢性病诊治与护理,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中共本溪市委老干部局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预算单位包括:
  1.中共本溪市委老干部局
  2.本溪市老干部活动中心
  3.本溪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4.本溪市干部疗养院


  第二部分  中共本溪市委老干部局部门预算公开表


2018年老干部局预算公开表.xlsx



  第三部分中共本溪市委老干部局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中共本溪市委老干部局2018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中共本溪市委老干部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其他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
  老干部局2018年收支总预算575.12万元,比2017减少140.53万元,主要原因是离退休支出减少
  因2018年退休人员工资全部由社保负责发放,导致退休人员工资减少,所以2018年预算比2017年减少。
  二、关于中共本溪市委老干部局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10.3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4 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9.9万元。比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减少3.31万元,增减变化原因主要是:2018年公务接待费减少0.01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减少3.3万元。
  三、关于中共本溪市委老干部局2018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老干部局2018 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8年老干部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07.6  万元,比2017年减少8.45万元,减少7.3%,主要原因是在职人员退休1人,其他交通费用减少;公务车辆减少1台,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减少。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8年老干部局政府采购支出总额4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4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止2017年12月31日,老干部局共有车辆3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3辆。   
  2018年,老干部局计划纳入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重点项目1个,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拨款4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