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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本溪市司法局2018年部门预算 主题分类: 部门预算
发布日期: 2018-02-08 成文日期: 2018-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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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司法局2018年部门预算

发布时间:2018-02-08 00:00:00 【字体:

本溪市司法局2018年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本溪市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本溪市司法局2018年度部门预算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七、部门收入预算总表

  八、部门支出预算总表

  九、政府采购预算表

  十、政府预算经济分类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本溪市司法局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本溪市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监狱、戒毒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监狱、戒毒执行工作及场所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组织实施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五)负责制定全市法治宣传教育和普法规划规划并组织实施。

  (六)承担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七)负责指导全市人民调解工作、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八)负责“123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的接收处理,接待法律咨询及县区“12348”法律服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工作。

  (九)负责指导和监督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工作。

  (十)负责指导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工作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领、发放和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

  (十三)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干部队伍和思想政治建设,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本溪市司法局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单位包括:

  1.本溪市司法局机关

  2.本溪市法律援助中心

  3.本溪市监狱

  4.本溪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第二部分 本溪市司法局2018年度部门预算公开表

本溪市司法局2018年度部门预算公开表.xlsx



  第三部分 本溪市司法局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本溪市司法局2018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溪市司法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其他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财政事务、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等。本溪市司法局2018年收支总预算3224.42 万元,比2017年预算数增(减)307.76 万元,主要原因是离退休人员工资纳入社保。

  二、关于本溪市司法局机关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78.32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5.52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72.80万元。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减少。

  三、关于本溪市司法局2018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本溪市司法局2018 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四、预算绩效的情况说明:“2018年,司法局计划纳入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重点项目6个,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拨款423.99万元。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8年本溪市司法局运行经费预算为 555.65 万元,比2017年减少40.48万元,减少8 %,主要原因是按要求压减一般性支出。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8年财政局政府采购支出总额89.0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58.35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 30.7 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本溪市司法局共有车辆 21 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7辆。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3.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5.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6.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