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18年部门预算 | 主题分类: | 部门预算 |
发布日期: | 2018-02-08 | 成文日期: | 2018-02-08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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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18年部门预算
本溪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8年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本溪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本溪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18年部门预算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七、部门收入预算总表
八、部门支出预算总表
九、政府采购预算表
十、政府预算经济分类支出预算表
十一、“三公”经费预算汇总表
第三部分 本溪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本溪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人民防空和民事防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起草地方性人民防空和民事防护工作的法规、规章。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人民防空袭预案和人防战备应急救援预案。
(四)收集、研究、整理人防战备信息,为政府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工作提供保障。
(五)负责组织人防战备工程建设与管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与管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战备要求的管理与监督检查。
(六)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七)组织实施人民防空警报和通信建设规划、计划和网络建设与管理,组织协调通信保障工作。
(八)负责人防指挥所的管理、维护、使用、组织人防战备应急值班。
(九)负责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和应急救援训练与演练。
(十)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的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监督群众防空组织的组建、训练和演练工作。
(十一)负责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与成果应用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人防经费、物资和国有资产。
(十三)负责人防工程平战结合管理工作。
(十四) 承办市政府和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本溪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预算单位包括:
1.本溪市人防办机关
2.本溪市人防(民防)战备应急中心
3.本溪市人防指挥所管理中心
4.本溪市人防(民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
5.本溪市人防结建管理中心
6.本溪市站前人防地下商场管理中心
7.本溪市人防地下停车场管理中心
8.本溪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中心
第二部分 本溪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本溪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本溪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18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溪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住房保障支出。本溪市财政局2018年收支总预算 722.90万元,比2017年预算数减少21.22 万元,主要原因是退休人员工资转入社保开资。
二、关于本溪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30.28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58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9.70万元(2017年此项费用为6.6万元,2018年比2017年增加23.1万元,增长350%万元。原因为2017年7台车未报,2018年作已调整)。
三、关于本溪市财政局2018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本溪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18 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8年人民防空办公室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6.6万元,比2017年增加0万元。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8年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人防办共有9辆车,其中,机关2辆(公务用车1辆,机要通信1辆),全额事业单位7辆(人防专业用车6辆,公务用车1辆)。
(四)预算绩效的情况说明
2018年,本溪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计划纳入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重点项目0个,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拨款0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