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民革本溪市委员会2018年部门预算 | 主题分类: | 部门预算 |
发布日期: | 2018-02-08 | 成文日期: | 2018-02-08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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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本溪市委员会2018年部门预算
民革本溪市委员会2018年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民革本溪市委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民革本溪市委2018年部门预算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七、部门收入预算总表
八、部门支出预算总表
九、政府采购预算表
十、政府预算经济分类支出预算表
十一、“三公”经费预算汇总表
第三部分 民革本溪市委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民革本溪市委概况
一、主要职责
民革本溪市委员会组建于1982年1月,由主任委员、副任
委员及委员构成。现为第九届委员会,委员总数17人,主任委员李春。副主任委员张丽华、赵全志、孙丽珍。
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任委员会议主持领导工作。主任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民革本溪市委员会机关编制7人。机关分设办公室、组宣部、议政调研部、社会服务部。有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社会服务工作委员会、祖国统一工作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和老党员工作委员会。基层支部16个,民革党员532名。市委主办有内部发行刊物《本溪民革》。
民革地级组织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中国共产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及有关各项方针、政策,传达、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所布置的任务,教育和鼓励党员做好本职工作,协助本单位完成各项任务。
(二)调动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祖国和平统一事业贡献力量,表扬先进,推广先进经验;
(三)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推动和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历史和章程,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
(四)维护和执行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纪律,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教育和监督党员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维护党员的合法权益;
(五)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反映社情民意;
(六)教育党员自觉抵制社会不良倾向,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坚决同违法犯罪和破坏安定团结局面的行为作斗争;
(七)发现、培养并向上级组织推荐优秀人才;
(八)发展党员,收缴党费,讨论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民革本溪市委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预算单位包括:
1.办公室
2.组宣部
第二部分 民革本溪市委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民革本溪市委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民革本溪市委2018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民革本溪市委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其他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财政事务、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等。民革本溪市委2018年收支总预算54.28万元,比2017年预算数减少33.25万元,主要原因是退休2人。
二、关于民革本溪市委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3.84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04 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3.8 万元。比2017年预算减少0.02万元,原因主要是:减少接待量。
三、关于民革本溪市委2018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民革本溪市委2018 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8年民革本溪市委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14.01万元,比2017年减少 3.15 万元,减少18.36%,主要原因是人员减少。项目支出2万。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8年民革本溪市委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 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民革本溪市委共有车辆 1 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其他国有资产情况无。
(四)预算绩效的情况说明
2018年,民革本溪市委员会计划纳入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重点项目1个,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拨款2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