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部门预算 (2017年) | 主题分类: | 部门预算 |
发布日期: | 2017-03-30 | 成文日期: | 2017-03-30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部门预算 (2017年)
本溪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
执法局部门预算
(2017年)
目 录
第一部分 本溪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本溪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17年部门预算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七、部门收入预算总表
八、部门支出预算总表
九、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
十、政府采购支出预算明细表
第三部分 本溪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本溪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起草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普及工作。
(二)负责行使违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负责行使违反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和对机动车侵占人行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四)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临时占地费收缴的职责。
(五)负责制定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方案,组织进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专项课题的调研,提出完善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
(六)负责全市重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协调、指挥、调度和日常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指导各区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七)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管理、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各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
(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本溪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预算单位包括:
1.本溪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关
2.本溪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一执法支队
3.本溪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二执法支队
4.本溪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三执法支队
5.本溪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第四执法支队
6.本溪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物业管理中心
第二部分 本溪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本溪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本溪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17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溪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其他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城乡社区事务、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等。本溪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17年收支总预算1,544.32万元,比2016年预算数减424.78万元,主要原因是少专项经费290.4万元,非税收入减少等原因134.38万元.
二、关于本溪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31.1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1.4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9.7万元。减少原因主要是:公车改革车辆减少,公车用车运行费减少.
三、关于本溪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本溪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17 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公用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公用经费支出282.38 万元,比2016年减少387.8万元,减少137.33 %,主要原因是减少专项经费290.4万元,节约财政经费97.4万元。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政府采购支出总额 61.54 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42.41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19.13 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止2016年12月31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共有车辆 25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5 辆,其余20辆为公车改革封库待处理车辆。
(四)预算绩效情况
2017年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实行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 个,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拨款 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3.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5.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6.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