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本溪市法学会
信息名称: 本溪市法学会2024年部门预算 主题分类: 人民团体
发布日期: 2024-02-19 成文日期: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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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法学会2024年部门预算

发布时间:2024-02-19 08:17:55 【字体:

  本溪市法学会2024年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本溪市法学会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第二部分   本溪市法学会概况

  第三部分   本溪市法学会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本溪市法学会2024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关于印发<本溪市法学会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本法会〔2020〕4号)

  本溪市法学会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督,促进依法理财,建立透明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溪市法学会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预决算信息包括预算收支安排、预算执行、决算数据等。

  第四条 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原则: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确保预决算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五条 市法学会负责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我会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工作方案;

  (二)按规定公开我会部门预决算信息;

  第六条 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内容包括:

  (一)部门文件。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二)部门概况。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实有人员等情况。

  (三)预决算收支情况表。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财政拨款安排使用情况、“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安排使用情况等。

  (四)情况说明。包括预决算年度收支、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三公”经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等情况说明。

  (五)名词解释。对预决算相关专业名词进行解释说明。

  第七条 部门预决算信息在我市门户网站“财政预决算”专栏公开,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八条 经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公开。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部分 本溪市法学会概况

  一、部门职责

  (一)组织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学习和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宪法法律,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不断提高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

  (二)引领、繁荣法学研究,推进法学理论创新、法律制度创新和法治文化创新,促进法学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转化,为

  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智力服务。

  (三)参加国家政治协商、科学决策和民主监督,对中国改革开放和法治中国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进行学术研讨,提出对策和建议。

  (四)组织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总结新经验,反映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加强信息的交流和传播。

  (五)参与国家和地方立法规划的研究以及法律、法规、法律解释的咨询、论证、草拟、修改等工作,参与全国性、地方性和行业性法治评估工作。

  (六)组织评选和表彰优秀法学人才和优秀法学成果等活动,营造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

  (七)发挥人才、智力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咨询、培训和法律服务,发挥人才库和思想库的积极作用。参与法治宣传,主管主办本溪法报刊和网站,编辑出版法学法律图书、资料。

  (八)指导法治实践基地和法律顾问站建设,积极参与矛盾化解第三方介入工作,有效维护地区稳定。

  (九)指导、协调县区法学会、团体会员和单科研究会的工作。

  (十)发展会员并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反映会员和法学界、法律界的意见与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一)完成上级安排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二、机构设置

  纳入本溪市法学会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

  (一)本溪市法学会本级

  第三部分 本溪市法学会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溪市法学会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141.82万元,包括:

  1.本年收入141.8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41.82万元。

  (二)支出预算141.82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117.57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04.5万元,公用经费13.07万元。

  2.项目支出24.25万元。

  2024年预算收支比2023年增加23.96万元,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为2024年人员增加,相关经费有所增加。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4年本溪市法学会运行经费预算为13.07万元,主要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2024年预算收支比2023年增加1.59万元,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为2024年人员增加,相关公用经费有所增加。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24年本溪市法学会安排政府采购预算总金额0万元,其中:货物采购预算0 万元,服务采购预算0万元,工程采购预算0万元。2024年预算与2023年持平。

  2024年本溪市法学会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总金额0万元,2024年预算与2023年持平。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24年,本溪市法学会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三公”经费预算为2.8万元,2024年预算与2023年持平。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与2023年持平。

  2.公务接待费0万元,与2023年持平。

  3.公务用车运行费2.8万元,与2023年持平。

  2024年本溪市法学会“三公”经费预算表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2023年

2024年

合计

2.80

2.80

1、因公出国(境)费

0.00

0.00

2、公务接待费

0.00

0.00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2.80

2.80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

0.00

0.00

          公务用车运行费

2.80

2.80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本溪市法学会共有车辆1台,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台。

  六、绩效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溪市法学会2024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支出1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项目1个,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涉及资金24.25万元。

  第四部分 本溪市法学会部门预算公开表

法学会-部门预算批复表.xlsx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指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2.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主要包括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3.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包括人员类项目支出和公用经费类项目支出。

  7.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包括特定目标类项目支出和其他运转类项目支出。

  8.机关(事业)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9.“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10.一般公共服务(类)公共安全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公共安全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2.一般公共服务(类)公共安全事务(款)其他公共安全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6.政府采购: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17.绩效目标:指财政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计划实现的产出目标和效果。按照预算形式划分,绩效目标分为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项目绩效目标。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是指市直部门(单位)按照确定的职责,利用全部部门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实现的产出和效果;项目绩效目标是指项目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18.绩效目标管理:指以绩效目标为对象,以绩效目标的编制、审核、批复、调整和应用等为主要内容所开展的预算管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