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本溪市公安局
信息名称: 关于《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的解读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6-09-25 成文日期: 2026-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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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6-09-25 11:18:46 【字体:小 大】

关于《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

管理工作的通告》的解读

  按照省公安厅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五减”的工作部署,市公安局牵头对2022年发布的《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进行修订,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加强养犬管理工作,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本溪市公安局牵头修订本《通告》。

  二、主要内容

  《通告》分为九个部分。一是明确养犬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本溪市城市市区内为养犬重点管理区。二是明确重点管理区禁止养殖的犬种,分烈性犬和大型犬两大类48个品种。三是明确重点管理区禁止犬只活动的地点,涵盖市场、广场、医院等公共场所。四是明确重点管理区犬只活动时间。五是明确犬只登记与免疫制度。六是明确养犬单位和个人应遵守管理规定。七是明确公安机关收容犬只职责和范围。八是明确犬只交易规定。九是明确有违反本通告行为的,由相应行政机关处理。

  三、需要重点说明的几个内容

  (一)本溪市城市市区内为养犬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和从事犬只养殖活动。

  (二)养犬重点管理区以外为养犬一般管理区,依法可以饲养各类犬只。重点管理区内的农村地区,经市、县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照养犬一般管理区进行管理。

  (三)重点管理区禁止犬只在下列场所内活动,包括市场、广场、商场、公园、宾馆、旅游景点、纪念性场所、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共绿地、体育场所、影剧院、展览馆、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公共休闲健身场所、候车室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场所。

  (四)重点管理区养犬人在7时至19时期间禁止牵领犬只在户外活动;盲人自用导盲犬的,不受有关遛犬时间、地点、出入场所及交通工具的规定的限制。

  (五)养犬管理实行免费办理养犬登记证、犬牌,并增加网上申请办理渠道,登记流程更加清晰规范。

  (六)对养殖烈性犬大型犬、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只伤人,依据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和《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对应具体条款,进一步明确了执法依据,增强了处罚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四、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本溪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参照本通告执行,由本溪市公安局负责解释。《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本政告字〔2022〕第2号)同时废止。

  解读单位:本溪市公安局

  解读人:张建军

  解读电话:024-42833013





  相关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