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公安局 | |
| 信息名称: | 关于《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的解读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 发布日期: | 2026-09-25 | 成文日期: | 2026-09-25 |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 关键词: | |||
关于《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的解读
关于《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
管理工作的通告》的解读
按照省公安厅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五减”的工作部署,市公安局牵头对2022年发布的《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进行修订,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加强养犬管理工作,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本溪市公安局牵头修订本《通告》。
二、主要内容
《通告》分为九个部分。一是明确养犬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本溪市城市市区内为养犬重点管理区。二是明确重点管理区禁止养殖的犬种,分烈性犬和大型犬两大类48个品种。三是明确重点管理区禁止犬只活动的地点,涵盖市场、广场、医院等公共场所。四是明确重点管理区犬只活动时间。五是明确犬只登记与免疫制度。六是明确养犬单位和个人应遵守管理规定。七是明确公安机关收容犬只职责和范围。八是明确犬只交易规定。九是明确有违反本通告行为的,由相应行政机关处理。
三、需要重点说明的几个内容
(一)本溪市城市市区内为养犬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和从事犬只养殖活动。
(二)养犬重点管理区以外为养犬一般管理区,依法可以饲养各类犬只。重点管理区内的农村地区,经市、县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照养犬一般管理区进行管理。
(三)重点管理区禁止犬只在下列场所内活动,包括市场、广场、商场、公园、宾馆、旅游景点、纪念性场所、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共绿地、体育场所、影剧院、展览馆、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公共休闲健身场所、候车室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场所。
(四)重点管理区养犬人在7时至19时期间禁止牵领犬只在户外活动;盲人自用导盲犬的,不受有关遛犬时间、地点、出入场所及交通工具的规定的限制。
(五)养犬管理实行免费办理养犬登记证、犬牌,并增加网上申请办理渠道,登记流程更加清晰规范。
(六)对养殖烈性犬大型犬、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只伤人,依据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和《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对应具体条款,进一步明确了执法依据,增强了处罚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四、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本溪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参照本通告执行,由本溪市公安局负责解释。《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本政告字〔2022〕第2号)同时废止。
解读单位:本溪市公安局
解读人:张建军
解读电话:024-42833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