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gyzcjdglwyh-2021-00006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 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政发〔2016〕5号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 成文日期: | 2021-02-26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 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政发〔2016〕5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本溪市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6日
本溪市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统一管理、分类监管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实现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全覆盖,全面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在工商局注册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统称市属出资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以及党政机关企业化经营的经营性国有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经济组织中,由各级政府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具体包括:
(一)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占有的国有资产;
(二)由市直各单位(含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下同)及下属机构管理的企业占有的国有资产;
(三)党政机关下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占有的国有资产;
(四)市直各单位及各事业单位行政事业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国有资产。其主要方式有:
1.用行政事业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或者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的资产。
2.行政事业性资产改变用途,企业化运作产生经营收入的,注册企业后形成的资产。
3.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 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对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照法律、法规对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直接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各县(区,含本溪高新区,下同)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二)负责对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实施分类监管,研究并提出国资国企改革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三)负责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等基础管理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监管事项的审核、审批及稽查工作。
(四)负责出资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经营预算管理工作。
(五)负责对市属出资企业负责人进行经营业绩考核、薪酬分配管理,对资产保值增值实施监管。
市财政、审计、监察、公安、房产、国土、工商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国资委应当对市属党政机关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查清经营性国有资产总量,并建立资产管理制度,避免产权不明、资产闲置浪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和增加经营收益。
第六条 市属出资企业应当按照市国资委的要求进行清产核资后,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依法向市国资委重新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各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本辖区所出资企业的产权登记资料报市国资监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市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对所属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有据实申报的责任,不得虚报、瞒报、漏报、错报。
第八条 市国资委应当在对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实施清产核资、产权登记、统计分析和保值增值考核等监管程序的基础上,建立全市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数据库,定期对资产运营情况统计汇总分析后,将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报告市政府。
第九条 市国资委对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按商业类、公益类企业分类,分类结果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分类监管。
第十条 市国资委对占有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企业提出改革和改组意见,组织实施资产整合。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依法对下列经营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实行审核、审批管理:
(一)资产的无偿划拨、捐赠;
(二)出售;
(三)出借、租赁;
(四)抵押、担保;
(五)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六)抵债、置换;
(七)重大投资。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经营性国有资产稽查的工作机制,设立市国有资产稽查机构,负责对市属出资企业执行国有资产监管法规、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分类处置和督办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需整改的问题,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提出有关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经营性国有资产稽查事项:
(一)对可能或已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的资产无偿划拨、出售、出借、租赁、抵押、担保、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抵债、置换、对外捐赠等情况进行稽查;
(二)对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产权交易中反映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进行延伸稽查;
(三)对改革过程中形成的资产隐匿、低估、违法占有等情况进行专项清理检查。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负责下列本单位经营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工作:
(一)研究制订本单位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
(二)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
(三)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四)组织和监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五)编报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六)组织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五条 市政府在国有资本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支出,用于支付改革成本,处理改革历史遗留问题。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负责将编制的本年度本单位经营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及本单位经营性国有资本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措施向市人大进行报告。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负责对市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监管,对国有资产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对出资企业负责人实行经营业绩考核,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八条 市属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市属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目标考核采取签订责任书的方式进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确认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确认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应当建立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代表政府依法对占有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企业委派监事,外派监事对企业财务、重大决策、运营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的事项和关键环节、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依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向参股企业派出产权代表,产权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满后进行交流。产权代表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报告国有股权保值增值情况并进行年终述职。
第二十一条 市属出资企业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擅自将行政事业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责任提请相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