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本溪市市属国有企业主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本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3-05-12 | 成文日期: | 2023-05-12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国资发〔2023〕60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本溪市市属国有企业主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属国有企业:
《本溪市市属国有企业主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国资委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本溪市国资委
2023年5月12日
本溪市市属国有企业主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聚焦主责主业,促进国有资本向重点领域和优势产业集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市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本溪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市属国有企业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审定的,具有竞争优势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含核心业务和培育业务)。
本办法所称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 经审定公布的主业目录是市国资委对企业战略规划、改革重组、考核评价、投资等事项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依据,也是市属国有企业编制战略规划、经营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市国资委依据国资监管机构职能定位,建立健全主业管理体系,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市属国有企业主业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审核市属国有企业主业目录,并报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核定;
(三)指导市属国有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主业管理制度及相应的管控机制;
(四)主业管理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切实发挥规划引领作用,规范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对企业主业发展情况实施全过程动态监管,对企业主业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五)与企业主业发展相关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聚焦主责主业,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并根据国资监管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制定主业目录,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国资委;
(二)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主业管理制度,对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下属各级企业实施全面有效的主业管理,提升主业集中度、发展质量和核心竞争力;
(三)围绕主业开展投资活动(含基金),严控非主业投资,规范非主业存量业务经营活动,将非主业业务形成的利润用于支持主业发展;
(四)建立主业发展情况动态分析机制,定期向市国资委报送主业发展自评报告;
(五)国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主业管理体系
第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主业管理制度,经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市国资委备案。主业管理制度应与其他管理制度衔接统一,主要内容包括:
(一)制定主业目录的原则依据、工作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二)根据主业目录,加强对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下属各级企业的主业管理,各子企业主业要界面清晰、数量精简、突出优势,避免主业同质化竞争,企业法人层级原则上不超过3级。确定的下属各级企业的主业目录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主业发展情况动态分析的工作程序、责任部门以及相应的数字化管理体系;
(四)其他应纳入主业管理制度的内容。
第七条 主业确定需符合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市属企业主业应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战略决策部署,体现服务国家战略要求。
(二)符合国资国企改革要求。市属企业主业应按照国资国企改革的要求,符合国有经济布局调整方向,推进国有资本向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集中,充分发挥市属企业的基础保障和引领带动作用。
(三)符合企业发展规划方向。市属企业主业应符合企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与已确定的发展思路、目标、重点和措施相匹配,突出企业资本布局的重点领域,体现企业发展的重点方向。从严控制房地产、金融或类金融等高风险行业作为主业。
(四)符合企业功能定位。市属企业主业应立足自身功能定位、现有产业基础和未来转型升级需要,突出企业特色优势。商业一类企业主业重点突出经济效益和企业价值,兼顾社会效益,商业二类企业主业重点突出特殊保障功能,公益类企业主业重点突出公共服务功能。
(五)符合企业发展基础。市属企业主业应具备较好的人才、渠道、创新、管理等资源优势和基础条件,或是在同行业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能够支持企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紧密围绕优势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培育发展,优选市场竞争力强、经济效益好、增长潜力大,有利于企业发展成为行业排头兵的业务作为主业。
第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确定主业的标准如下:
(一)主业名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大类、中类标准确定,市属国有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将关联度高、协同性强的业务适当归类。
(二)主业可分为核心业务和培育业务两类。其中,核心业务原则上均不超过2个;培育业务,功能类企业原则上不超过2个,竞争类企业原则上不超过1个。“核心业务”是指已形成较大的资产规模,具有持续稳定的盈利能力,体现企业核心竞争力,反映企业行业地位,能支撑企业未来长远发展的业务;“培育业务”是指目前总资产、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占比较小,但符合企业战略规划、代表产业发展方向,未来可望成为企业核心业务的业务。
(三)纳入核心业务的单项业务板块近三年(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等指标至少有1项原则上不低于本企业总量的30%,第一核心主业比重原则上不低于50%。
第三章 主业核定程序
第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主业目录按以下程序核定:
(一)形成主业核定报告。市属国有企业根据本企业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在认真研究论证、综合考虑所属企业经营范围和整合发展方向的基础上,撰写申请核定主业的报告,研究提出拟申报确认的主业。报告需对申报理由进行具体说明,如所报主业的发展前景,占整体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比重,在同行业中的竞争力等。
(二)提交预审。市属国有企业将拟申报确认的主业、申请核定主业报告(沟通稿),报市国资委事先沟通预审。市国资委对各企业拟申报确认的主业统一组织研究论证,提出预审意见并与企业充分沟通。
(三)正式报批。市属国有企业根据市国资委预审意见,修改完善拟申报核定的主业目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向市国资委报送申请核定主业目录的正式报告,并附董事会决议。
(四)核定公布。市属国有企业主业目录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予以公布。
第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向市国资委报送的材料应当包括:
(一)企业主业目录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拟定主业及依据说明,主业发展现状及前景,行业对标及竞争力分析,主业发展目标及任务举措(培育业务应当明确培育期),其他业务相关情况等;
(二)经营业务基础数据表(包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人员指标及占比等);
(三)董事会决议;
(四)其他相关材料。
市属国有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一条 主业动态调整的要求:
(一)市属企业主业确认后,在五年规划期内原则上不作调整;因涉及联合重组、资产(股权)划转、资源整合、战略调整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主业的,应按照本办法明确的主业确认原则要求,充分论证调整主业的必要性,深入分析拟调整主业的发展现状及前景、主要指标及比重、竞争力及各主业的协同性、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确保主业符合企业实际和发展要求。培育业务在培育期内实现预期发展目标,单个培育业务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指标至少有一项占企业总量的比重达到20%的,可转为核心业务;未达到预期发展目标的,视情况做出调整。要求清理退出的,完成相关处置后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二)市属企业发生资产(股权)划转、联合重组、资源整合等重大变化的,应在重大事项批复后3个月内,启动开展主业调整的研究论证工作;对确需调整主业的,一般应在6个月内按本办法第九条重新履行主业确认程序。
(三)市属企业要建立对二级企业主业的动态调整机制,依据集团主业和产业布局优化调整方向,统筹推进同业子企业的优化整合,促进内部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合理布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属企业要加强战略管理,对主业发展情况深入研究分析,结合规划评估和内外部环境变化,定期对核心业务和培育业务的资产、经营、投入、产出等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客观、准确揭示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优化调整方案,防控偏离主业发展的风险。并于每年度3月31日前,将上一年的主业发展情况报市国资委报备。
第十三条 市属企业要依据主业加强投资管理,在制定年度计划时,优先向主业配置资源,严控非主业投资比例和计划外投资项目,避免盲目扩张。商业一类、商业二类、公益类非主业项目投资分别不得超过当年计划投资额的5%、3%、2%。
第十四条 市属企业要围绕主业加强研发机构建设,加大研发创新投入,充分发挥市属企业创新主体作用,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十五条 市属企业要突出主业开展专业化整合,推动技术、人才、资本向主业集中,不断增强主业的资源配置效率、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逐步剥离、有序退出不具备发展优势的非主业资产和业务。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将企业主业发展情况纳入考核范围,对聚焦主业发展、布局发展新兴产业取得突出成效的给予考核加分奖励。市属企业聚焦主业,根据分类考核要求形成内部考核责任传递机制。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强化主业经营日常管控,加强主业发展指标动态分析,提高对经营环境变化、行业发展趋势的预判能力,及时优化调整主业发展策略,防控偏离主业发展的风险。
第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违反本办法及国资监管有关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主业管理职责,在经营活动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本溪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本国资发〔2020〕2号)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主业管理情况的企业,市国资委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涉及上市公司、金融、文化类企业的主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区)国有企业的主业管理,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