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gyzcjdglwyh-2024-00022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4-04-15 | 成文日期: | 2024-04-15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7日
本溪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
根据《关于印发<全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国资〔2017〕5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政策引导与企业为主相结合的原则,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二)坚持国企减负与优化资源配置相结合的原则,统筹兼顾、稳步推进“三供一业”分离移交。
(三)坚持“维修为主、改造为辅、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原则,使维修改造后的设备设施不低于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平均水平,促进城市基础设施优化整合。
(四)坚持多渠道筹措资金的原则,国有企业与政府共同承担“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维修改造成本。
(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六)坚持“三供一业”维修改造与主城区综合整治相结合的原则,推进“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
二、工作目标
在推进驻溪央企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基础上,全面推进我市国有企业(含驻溪央企、中央下放企业、省属企业和市属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国有企业分离移交的设施设备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我市基础设施平均水平,实现分户设表、按户收费,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的目标。2017年全面启动我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2018年完成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时间及步骤
根据辽国资〔2017〕5号文件要求,我市的分离移交项目要于2017年3月末完成对接协议签订工作,2017年6月末完成移交项目工作,2017年底移交项目完成维修改造计划方案,2018年底前完成维修改造等全部任务。
(二)政策措施
1.多渠道筹措资金。一是驻溪央企分离移交费用由中央财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补助50%,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及移交企业的主管企业承担比例不低于30%,其余部分由移交企业自身承担。二是中央下放政策性破产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由中央财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全额承担。三是通过申请城区老工业区、独立工矿区、城市基础设施改造等筹集资金。四是通过变现接收“三供一业”相关土地资产筹集资金。
2.维修改造技术标准和费用测算参照《本溪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设施设备维修改造费用测算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据实测算。
3.分离移交工作按照“先移交、后改造”的原则办理(移交前签订协议设定移交改造过渡期)。
(三)操作流程
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组织接收企业与移交企业进行对接,交接双方在现场勘察基础上,按照《指导意见》测算移交费用。交接双方对移交费用分歧较大的,由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进行评估和裁定,相关企业应服从专家组的裁定结果。交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分离移交协议,接收方负责项目可研的编制及报批工作;移交方负责向上级部门申请补助资金工作。对需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按照《关于<印发本溪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本政发〔2014〕29号)、《本溪市政府投资项目造价财政审核管理办法(试行)通知》(本政发〔2016〕25号)等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项目完工后,接收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四、主要任务
(一)明确责任主体
分离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是企业,维修改造工作由接收企业(或移交企业)负责并组织实施。移交企业和接收企业要根据“三供一业”设施设备现状,共同协商维修改造标准及组织实施方案等事项,签订分离移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确保工作无缝衔接。
中央下放政策性破产企业—本溪煤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煤公司)和桓仁铜锌矿分离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是企业职工家属区所在地的县(区)政府,维修改造工作由县(区)政府全权负责并组织实施。
(二)明确维修改造范围
维修改造范围原则上按交接双方签订的分离移交协议确定的范围界定。其中:本煤公司位于市内各区的维修改造范围由办公室负责界定,位于本溪满族自治县田师付镇的“三供一业”维修改造范围由本溪满族自治县政府负责界定;桓仁铜锌矿的“三供一业”维修改造范围由桓仁满族自治县政府负责界定。
(三)明确维修改造项目
维修改造项目由各责任主体提出,项目的可研编制及报批等工作由责任主体负责。维修改造项目中要明确供水维修改造到住户水表前(含水表);供电维修改造到住户室内的空气(闸刀)开关;供热维修改造到热计量表前(含热计量表)或锁闭阀前(含阀门);物业维修改造除职工住宅外,包括小区内相关配套设施。
(四)明确分离移交费用
分离移交费用包括相关设施维修改造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用等。
(五)明确资金使用原则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与管理按《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3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铁路、烟草、邮政以及其他中央部门管理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35号)、《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38号)规定执行。中央下放政策性破产企业本煤公司和桓仁铜锌矿的资金核算、分配,要结合《本溪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溪市财政局关于中央下放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改造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本财发〔2017〕78号)合理确定。本煤公司位于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的职工住宅楼的“三供一业”补助资金,按各区实有住宅楼的居民户数进行计算;位于本溪满族自治县田师付矿区的补助资金,按破产时移交的居民户数计算。市国资委根据本煤公司职工家属住宅的居民户数,核定维修改造费用。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到本溪满族自治县财政部门和市国资委管辖的本煤善后办专户管理。各责任主体要依据中央下放政策性破产企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合理分配、使用本煤公司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六)明确财务规则
企业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会计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并将账务处理依据和方式作为重大财务事项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分离移交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造成的影响,由中介机构出具专项鉴证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对擅自挪用、违规使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严格移交程序
移交企业要做好移交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变更及登记等工作,并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八)规范审核程序
接收单位为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的,依据财企〔2005〕62号文件规定,对分离移交涉及的资产实行无偿划转,由企业集团公司审核批准,报主管财政部门、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接收单位为国有控(参)股企业的,其移交资产增加国有股权资本公积。维修改造后住宅小区内的给水管网、干管、立管、进户管的产权以及变压器至电表箱间资产的归属,按相关规定办理资产交割手续。
(九)妥善安置人员
移交“三供一业”涉及的从业人员,原则上按照我市相关政策标准接收安置,按照有关政策无法接收的人员由移交企业妥善安置。企业集团公司及移交企业要做好相关工作衔接,确保企业正常运转和职工队伍稳定。
(十)推进省、市属国企分离移交工作
1.组织对本钢集团有限公司“三供一业”全面接收。其中:物业由市属国有物业公司接收;供水由辽宁辽东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接收;供电由本溪供电公司接收;供热按现有管网分布情况,由相关供热单位接收。分离移交费用由办公室组织协调接收单位与本钢集团有限公司按《指导意见》进行测算,市政府和本钢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向省政府申请资金政策支持。
2.将市属国有企业“弃管房”纳入“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范围。物业由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接收;供热按现有管网分布,由相关供热单位接收。分离移交费用从“三供一业”补助资金中统筹解决。
(十一)探索移交途径
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物业移交工作,县(区)政府可选择国有物业服务企业接收,也可由有关单位接收;支持实力强、信誉好的国有物业服务企业跨地区接收移交企业的物业管理职能;已进行过房改的职工家属区,也可在当地政府指导下,由业主大会市场化选聘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实行业主自我管理。
五、工作分工
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房产局、市水务局等部门与各县(区)政府、驻溪央企、中央下放政策性破产企业、省属企业建立协调机制,共同推进“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
(一)市国资委牵头,负责协调省国资委,督促、指导、协调各县(区)政府、驻溪央企、中央下放政策性破产企业、省属企业以及“三供一业”接收单位,加快推进分离移交工作;市国资委牵头,市房产局、辽宁辽东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溪供电公司配合,负责制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设施设备维修改造标准和费用测算指导意见;市国资委会同市“三供一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政策解释。
(二)市房产局负责确定本煤公司职工家属区物业维修改造范围及我市主城区环境综合整治与本煤公司“三供一业”维修改造项目相重叠区域的界定和划分。
(三)“三供一业”接收单位作为维修改造责任主体,负责“三供一业”维修改造项目的可研、设计、招标、施工、监理等工作。各县(区)政府协调各接收单位,共同做好“三供一业”维修改造与我市主城区环境综合整治相重叠部分的有关工作,使“三供一业”维修改造与我市主城区环境综合整治有机结合,共同推进项目实施。
(四)市财政局负责制定我市“三供一业”补助资金使用及管理办法,并组织做好补助资金的申请、拨付、使用、清算及监管工作。
(五)市人社局负责指导各县(区)人社部门做好“三供一业”分离人员移交过程中的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六)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三供一业”维修改造项目可研、设计的审批工作。
(七)本溪供电公司负责接收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电设备设施。
(八)市国资委、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水务局、市房产局等部门负责指导供热、供水和物业管理维修改造等事宜;负责解决接收单位与移交企业在维修改造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对维修改造标准及费用测算存有异议时,组织专家评定组进行裁定。
(九)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根据“三供一业”设备设施现状,共同协商维修改造、人员安置等事宜,确保工作有序衔接,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本溪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协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推进工作。各县(区)政府要细化工作措施,分解目标任务,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建立绿色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创造便利工作条件。要完善工作办法,协调落实接收单位,研究解决具体问题,对分离移交工作实行全过程管理。
(二)落实企业责任
驻溪央企、中央下放政策性破产企业、省属企业、市属国有企业要主动与各县(区)政府对接分离移交项目,会同县(区)政府、接收单位共同商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维修改造范围、标准及费用测算等工作。对“三供一业”维修改造涉及的可研、设计、监理、工程招投标等费用,要主动向上级申请;从事“三供一业”专业化运营的国有企业要树立大局意识、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分离移交工作。
(三)跟踪掌握情况
各县(区)要及时掌握本地区工作进展情况,每季度末将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有关建议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国资委,重大问题随时报送。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重要性,加强与中央企业、省属企业沟通,开阔思路、创新方法、努力工作,确保我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