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9批)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9批 2021年4月21日)
序号 | 受理 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区域 | 污染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是否办结 |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
1 | X2LN202104140059 | 平山区南兴路附近沈阳至丹东客运专线噪声扰民 | 本溪市 | 噪音 | 暂未办结 | ||||
2 | D2LN202104140029 | 平山区北台镇北营焦化厂脱硫作业产生的飞灰未经处理排放至厂区内的尾矿库,尾矿库距离居民区很近,污染耕地和用于饮用的地下水,且排放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扰民,已持续3个多月 | 本溪市 | 大气 | 经本溪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核实,北营焦化厂于2021年开始产生脱硫灰,通过管道收集至专用密闭罐车,每周约产生1车,按照环评批复要求排放至北营公司矿山尾矿库,该尾矿库属于北营公司矿山征地范围合法用地,脱硫灰排放点距离最近居民区为1.86km,脱硫灰主要成分为硫酸钙(CaSO4)、硫酸钠(Na2SO4),不含有毒成分,属于一般固体废物,污染耕地和地下水的情况不属实。脱硫灰罐车在排放至北营矿山尾矿库作业过程中,采取的洒水抑制扬尘措施有时不到位,存在偶尔产生扬尘污染的现象。 | 基本属实 | 一是本溪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3月23日对本溪北营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企对脱硫灰卸灰排放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抑制扬尘,并立案处罚,拟处理2万元。二是在脱硫灰排灰过程中采取延长排灰管、减缓放灰速度、加水抑尘等措施控制扬尘。 | 办结 | 无 |
3 | D2LN202104140021 | 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供热公司在张家堡七山堆放了几百万吨的炉灰渣(离居民区仅20米),没有苫盖扬尘严重,且该企业没有环评手续,曾向县环保局反映过,一直未解决。 | 本溪市 | 大气 | 经核实,该问题与本轮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的第4批2件问题内容部分重复。此前,2021年4月11日,本溪县政府已经组织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信访事项开展现场调查,要求企业立行立改,本次督查组交办举报问题部分已整改。调查处理情况如下: 一、“本溪市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供热公司无环保审批手续”问题不属实。经调查,该公司已取得环评批复和验收批复,2019年12月30日取得排污许可证。 二、“在张家堡七山堆放了几百万吨炉灰渣,且未苫盖,倾倒炉灰渣时扬尘污染严重”部分属实。经核实,供热公司2020年至2021年度供热期间产生的炉渣堆放在厂区西侧,约有4万立方米(约3.2万吨)。4月1日停供热后,未按固体废物处置综合利用合同及时清运,也未完全苫盖,有扬尘污染情况。企业现场正在实施道路地面硬化措施,未实施工程降尘措施,也有扬尘污染情况。县生态环境分局已于4月11日对该单位部分燃煤和渣堆未完全覆盖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予以立案处罚2万元。 三、“已存在5年之久,曾向县环保局生态环境局反映过,但一直未解决”问题不属实。经核实,县生态环境分局接到过对供热公司相关的投诉问题,对于每次投诉问题,都及时开展现场调查核实处理,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企业均做到立行立改。2019年,县生态环境分局要求企业要按照全省污染防治攻坚战要求,完成环保设施全面改造。企业已制定了环境整改计划,2019年至2020年完成了脱硫脱销改造,计划在2021年6月底完成道路及地面硬化工程,在2021年10月底前完成储煤场防尘工程设施改造,整体改造计划投入近3000万元。 | 部分属实 | 一是对部分未覆盖的燃煤和炉渣进行了全覆盖;二是已完成炉渣清运1万余立方米,余下炉渣计划在6月30日前全部清运至固体废物处置利用单位;三是县生态环境部门要求企业加强日常管理,在施工中及时采取了覆盖及洒水抑尘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四是企业在生产中制定减少存煤量措施,炉渣即排即清措施,生态绿化措施等,从生产管理中有效减少扬尘污染源。 | 办结 | 无 |
4 | D2LN202104140010 | 明山区小堡铁路道口两侧栏杆安装了高音喇叭,每逢有火车经过时,高音喇叭的提示音噪音扰民。 | 本溪市 | 噪音 | 2021年4月15日,经明山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核查,并向铁路部门了解情况,明山区小堡铁路道口两侧栏杆确实安装了高音喇叭,每逢有火车经过时,高音喇叭的提示声音确实有扰民问题。投诉人反映问题属实。 | 属实 | 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铁路与道路交叉的无人看守道口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示标志;有人看守道口应当设置移动栏杆、列车接近报警装置、警示灯等安全防护设施。小堡铁路道口设置安全警示提示音,主要目就是保障列车运营安全,防止车辆及行人闯越。下步,铁路部门在保障行人安全下尽量降低音量。 | 办结 | 无 |
5 | D2LN202104140033 | 一是辽宁省环境监察执法垂直改革至今尚未结束。各个县区机构尚未全部成立,部分县区只是挂了块牌子。但基层人员未完成转隶,领导也未任命。二是环境监察执法基层人员编制与环境监察的工作量严重不匹配。且基层环境监察队伍人员严重不足。监察队伍自身能力建设不足。环境监察执法力度不够,日常工作疲于应付。部分地区执法队伍已经七年未招录人员。应该配备的执法设备、车辆、服装全部停留在纸面。三是部分地区生态环境系统干部混编制度达十余年,严重违反组织人事和编制制度,县区分局违反三定方案,设置内设机构,违规提拔干部。在机构改革之后,问题未得到解决,不符合垂改政策。 | 本溪市 | 其他 | 第一个问题: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按照省委、省政府《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9〕26号)的要求,本溪市委、市政府制定了《本溪市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本委办发〔2019〕54号)和《本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室秘发〔2020〕14号)。目前,本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已完成队伍组建,规定了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核定编制200人,规定了包括负责各县(区)执法工作在内的内设机构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已完成人员转隶工作。本溪市委、市政府制定了《本溪市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室秘发〔2018〕24号),规定了县(区)生态环境分局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已完成机构上收和人员转隶工作。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已完成平职任用。县(区)生态环境分局转隶人员工资标准尚未确定。按照省委、省政府《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9〕26号)的要求,本溪市委、市政府制定了《本溪市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本委办发〔2019〕54号)和《本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室秘发〔2020〕14号)。目前,本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已完成队伍组建,规定了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核定编制200人,规定了包括负责各县(区)执法工作在内的内设机构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已完成人员转隶工作。本溪市委、市政府制定了《本溪市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室秘发〔2018〕24号),规定了县(区)生态环境分局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已完成机构上收和人员转隶工作。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已完成平职任用。县(区)生态环境分局转隶人员工资标准尚未确定。 第二个问: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按照核定的人员编制,本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可以担负监管执法任务。近年来,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工作任务繁重,人员招聘工作多年未开展,不同程度存在基层执法人员与监管执法工作量不匹配的情况。由于新生力量得不到及时补充,存在队伍人员老化现象,难以适应快速发展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工作要求,不同程度存在环境监察执法力度不够,日常工作疲于应付。目前配备的执法装备不能充分满足监管执法要求。由于执法车辆由市行政执法平台统一保障,诸如夜查、处理节假日群众信访、突发环境问题查处等情况,车辆难以及时保障。根据2020年12月财政部、司法部印发《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按照上级统一部署,落实新制式服装配发。 第三个问题: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近年来,由于工作任务繁重,为确保完成工作任务,本溪市生态环境局组建了行政和事业人员的工作团队或工作专班,县(区)环保局行政人员编制3—7人,不存在混编问题。垂直改革期间,市生态环境局未在县(区)生态环境分局设置内设机构和提拔任用干部。垂直改革前,个别县(区)环保局存在设置内设机构现象,垂直改革后,不存在违反“三定方案”设置内设机构,违规提拔干部等问题。 | 部分属实 | 第一个问题整改措施:本溪市委、市政府将组织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加快推进落实人员工资待遇、资产上收、经费保障等事项。一是按照市级标准,落实县(区)转隶人员工资和待遇。2021年8月底前,完成整改任务;二是立即开展资产上收和经费划转工作。2021年底前,完成整改任务。 第二个问题整改措施:本溪市委、市政府将加快推进市生态环境局与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密切配合,加快补充人员力量,逐步配齐执法装备和服装。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执法工作需要,保障执法用车。2021年底前完成上述整改任务。 | 办结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