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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公开第二轮省级生态环保督察整改措施清单

来源:本溪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11-10 浏览次数: 【字体:

  2021年11月16日至11月30日,辽宁省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本溪市开展了第二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并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溪市正式反馈督察报告。本溪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召开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整改方案,党政主要领导多次现场调度整改工作,全力推动整改工作落实落地。针对督察组指出的三方面13项问题,进一步细化为39小项,每项任务明确了各地区党委、政府的整改责任,市直有关部门的行业督导和验收责任,并确定了整改目标、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经深入研究、征求意见、会议审议,组织制定上报了《本溪市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措施清单》(以下简称《整改措施清单》)。经省委、省政府审核同意,现按照要求向社会公开。

  《整改任务清单》明确,按照对标对表、全面整改,实事求是、统筹推进,点面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推进整改,针对督察反馈意见具体问题和意见建议,统筹整合形成39项整改任务,2022年年底前应完成29项整改任务,2023年年底前应完成6项,2024年和2025年应分别完成2项,确保实现督察移交问题整改到位、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基本构建的综合整改目标。同时,督察组移交本溪市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已按照规定由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处理结果后续将向社会公开。

  本溪市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措施清单

  一、个别地区和部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视不够

  任务1:落实生态环保工作主动性不强。按照《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要求,“市直有关部门要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计划和措施清单,并向社会公开,落实情况每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督察发现,大部分市直部门既没有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计划,也没有向市委、市政府报告落实情况。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机关事务局、市林草局

  督导和验收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改目标: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完成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一)每年年初,市直有关部门按照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计划和措施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二)市直有关部门每年12月20日前向市委、市政府书面报告落实情况。

  任务2:按照《本溪市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工作方案》要求,“到2020年全市煤炭占能源消费比重不超过58.6%”;但实际达到79.2%,较目标值上升20.6个百分点。2020年,本溪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2.49%,未完成省政府下达的指标任务。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督导及验收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改目标:待省下达任务后,制定并完成本溪市煤炭占能源消费比重目标任务。完成省下达“十四五”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任务。

  完成时限:2025年底

  整改措施:

  (一)大力推动煤炭替代能源利用工作。推动“煤改气”“煤改电”等工作落实,提高天然气、电能等能源的使用。

  (二)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密切围绕能源发展方向以及“碳达峰、碳中和”任务目标,结合我市清洁能源行业发展基础以及未来发展方向,深入研究谋划和储备清洁能源类项目,持续优化能源结构。积极谋划氢能项目,有序推动光伏、生物质能、垃圾焚烧等清洁能源发电,全力推进桓仁大雅河、本溪太子河、桓仁苍龙山抽水蓄能电站前期工作。

  (三)实施责任目标年度考核。成立本溪市推进能源消费双控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制定出台本溪市年度推进能源消费工作方案,明确各县(区)、各单位工作任务。

  (四)严控源头能耗准入。将原下放至县(区)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含)—5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全部上收至市级审批。严格落实《辽宁省关于加强全省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的意见》,对新上能耗量1000-5000吨标煤或年电耗超过500万千瓦时的项目做好节能审查。

  (五)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出台《本溪市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实施方案》,建立存量、在建“两高”项目清单,分类提出处置意见。

  (六)建立能耗预警机制。对各县(区)和本钢集团下达规上工业企业能耗总量约束性目标,对目标完成情况实行能耗预警制度,向各县(区)下发能耗预警通报,对未完成任务的县(区)进行约谈问责。

  (七)加强用能管控力度。配合开展重点行业专项监察和重点用能企业日常检查工作,推进完成重点用能企业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

  (八)提升重点行业能效水平。建立本溪市企业能效清单目录,编制实施全市冶金、建材、石化等重点行业企业技术改造总体实施方案,协调企业按照计划持续抓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建设;确保到2025年,全市钢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电石行业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产能比例超过30%。

  任务3:2020年,本溪市碳排放强度下降5.6%,未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碳排放强度下降5.8%的指标。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督导及验收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改目标:完成省下达的年度及“十四五”碳排放强度下降任务指标。

  完成时限:2025年底

  整改措施:

  (一)摸清温室气体排放底数。2022年5月底,编制完成《本溪市2018—2020年温室气体排放清单》,为碳减排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组织开展碳核查。组织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碳核查和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二氧化碳配额核定工作。

  (三)严格按照审批权限进行环评审批。

  (四)加大燃煤锅炉治理。禁止各县(区)主城区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新、改、扩建燃煤锅炉要达到超低排放管理要求。

  任务4: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高温高压机组,目前已经运行30年,高压机组实际发电效率在29%以下,与亚临界燃气发电机组发电效率40%的能效水平存在差距。

  责任单位:鞍钢集团本钢集团有限公司

  督导及验收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整改目标:按可研报告要求,将发电效率提高至39%以上。

  完成时限:2024年底

  整改措施:

  2022年9月30日前,开展开工前期手续办理工作。2022年底前开工建设。2024年底前建设完成燃气发电机组,提高发电效率,达到国家能效标杆水平。

  任务5:个别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推进缓慢。桓仁华兴热力有限公司燃煤锅炉超标排放问题虽按要求完成了污染防治设施检修,更换了除尘布袋,但废气自动在线监控设施未组织验收和申请联网。

  责任单位:桓仁县委、县政府

  督导及验收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目标:完成自动在线监测联网,并完成验收。

  完成时限:2022年3月31日

  整改措施:

  (一)2022年1月31日前,完成在线监控设施验收和联网工作。

  (二)加强对第三方运维公司和桓仁华兴热力有限公司的监督管理,确保在线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任务6:个别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推进缓慢。垃圾焚烧项目应于2021年10月底完成社会资本合作方招标工作,但截至督察组进驻,招标工作仍未完成。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督导及验收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改目标: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无害化处理总能力达到国家目标要求。

  整改时限:2023年年底

  整改措施:

  2021年年底前开工建设。2022年上半年,完成场地三通一平及主体工程的准备工作;2022年下半年,组织建设主体工程;2023年上半年,开工建设厂前区设施工程;2023年下半年,完成设备安装、调试。2023年底前竣工并正式投入运行使用,设计日焚烧垃圾能力800吨/日。

  二、污染防治工作存在不足和薄弱环节

  任务7:大气污染防治存在不足。重点区域大气治理工作推进缓慢。本溪市溪湖区西南部是全省21个大气重点治理区域之一。两年来,溪湖区西南部空气质量虽有所改善,但仍未达到预期目标。2021年1-11月,溪湖区西南部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为39.2微克/立方米,虽低于全省重点区域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40.7微克/立方米),但2021年退出全省大气重污染区域难度仍然较大。

  责任单位:溪湖区委、区政府

  督导及验收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目标: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37微克/立方米以下。

  完成时限:2024年年底

  整改措施:

  (一)加大执法监管。加强对溪湖区西南部本钢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本溪市东大五金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本溪市瑞事达化工有限公司、辽宁高科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企业执法监管,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达标运行。

  (二)加大扬尘污染治理。对彩屯地区(彩屯北路、滨河北路、新立街、郑家路、竖井路)开展道路机械化清扫工作,开展大型运输车辆遗撒扬尘污染整治行动,严厉查处不采取任何覆盖措施的运输车辆遗撒污染问题。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工地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实现“六个百分百”。

  (三)强化重点地点重点时段监管。对彩屯监测点位附近企业排污、露天烧烤、餐饮油烟、运输车辆、道路扬尘、机动车排放加大管控力度,增加道路清扫洒水频次。东风街道办事处耐火社区确定专人,对点位周边日常巡查,确保点位周边无低空污染现象。

  (四)2022年底前,聘请第三方组织开展PM2.5源解析分析。2023年底前完成PM2.5源解析分析工作。

  任务8:按照《本溪市2021年散煤替代工作方案及“十四五”期间散煤替代计划》要求,2021年10月底前完成溪湖区西南部1055户散煤用户环保炉具替代工作;但截至督察组进驻,此项工作仍处于前期准备中。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督导及验收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改目标:完成溪湖区西南部1055户散煤用户环保炉具替代工作

  完成时限:2021年底

  整改措施:

  2021年11月30日前,完成溪湖区西南部1055台清洁环保炉具的招标采购工作。2021年年底前,完成1055台环保炉具的安装、调试及验收工作。

  任务9:督察发现,溪湖区溪彩路附近有近5万吨煤矸石露天堆放,未完全覆盖,周围居民多次举报粉尘污染。

  责任单位:溪湖区委、区政府

  督导及验收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林草局

  整改目标:对5万吨煤矸石全部清运,并进行生态恢复。

  完成时限:2022年10月31日

  整改措施:

  (一)2021年底前,完成溪湖区溪彩路本溪市衡泽热力公司院外约5万吨煤矸石清运工作。

  (二)2022年5月31日前,完成生态恢复工作。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补植工作,保证成活率达标。2022年10月31日前,完成验收。

  任务10:溪湖区滨河北路督察期间发现秸秆焚烧火点。

  责任单位:溪湖区委、区政府

  督导及验收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目标:有效减少秸秆露天焚烧。

  完成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一)建立完善秸秆焚烧防控责任体系。溪湖区政府成立秸秆焚烧管控领导小组,继续完善区、街道、村(社区)秸秆禁烧三级网格化管理体系,加强对秸秆露天禁烧工作的领导,强化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强化秸秆禁烧管控措施。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巡查+宣教+执法+问责”模式,实施巡查工作全天候、全覆盖;对重点时段、重点地区、重点部位进行不间断巡查,确保秸秆禁烧工作“空间覆盖无空白,职责落实无盲点,监督管理无缝隙”。

  (三)广泛开展秸秆焚烧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支持和参与秸秆焚烧工作,切实将管控政策宣贯到田间地头,营造禁烧舆论氛围。

  任务11:钢铁行业大气污染防治问题突出。2020年,本钢集团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占全市排放量的70.7%和61.3%,成为大气污染防治的重中之重。按照《本溪市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要求,应于2021年完成改造14项改造任务(涉及本钢11项、平山区2项、溪湖区1项)。截至督察组进驻,仅完成4项,北营三焦焦炉烟气脱硫脱硝超低排放改造等3个项目未开工建设。

  责任单位:鞍钢集团本钢集团有限公司,平山区委、区政府,溪湖区委、区政府

  督导及验收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目标:完成超低改造任务。

  完成时限:2023年底

  整改措施:

  (一)2022年底前,对本钢集团已完成的8项任务开展验收,确保达到相关要求。

  (二)2021年底前,本钢集团对板材公司炼铁总厂4A焦炉机侧烟尘治理项目现场拆除;2022年3月31日前,开展地面以上土建施工和设备订购;2022年8月31日前,完成设备安装。

  (三)2021年11月30日前,本钢集团北营公司炼铁总厂开展300m2烧结燃料破碎除尘系统改造现场拆迁;2022年3月31日前,开展地面以上土建施工和设备订购;2022年8月31日前,完成设备安装。

  (四)本钢集团北营三焦(5、6、7、8号)焦炉烟气脱硫脱硝同焦炉大型化改造项目同步建设;5月开始拆除5号、6号4.3米焦炉。2023年底完成5号、6号焦炉大型化改造。2023年底前,停用7号、8号焦炉。

  (五)2021年底前,本溪鑫钰冶金炉料有限公司完成除尘、脱硫购置、安装、调试并达到超低排放标准。2022年4月30日前,完成《脱硝超低排放改造整改方案》。2022年5月开展脱硝超低排放改造整改工作。2023年底完成整改,达到超低排放标准。

  (六)2021年7月,本钢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超低排放改造已完成电除尘改造和脱硫塔改造,均能达到国家超低排放标准。2021年底前,脱硝设备试运行调试。2022年5月,企业停产,企业再次正式生产前,应完成污染防治设施调试并达到超低排放标准。

  任务12:本钢集团被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15座焦炉应当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截至督察组进驻,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仅有2座。

  责任单位:鞍钢集团本钢集团有限公司

  督导及验收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目标:完成所有焦炉(含新建)自动监控设备建设、联网及验收工作。

  完成时限:2023年底

  整改措施:

  (一)2022年底完成本钢集团板材公司4A焦炉和6号焦炉共2座焦炉脱硫脱硝设施建成。2023年底完成4B焦炉和5炉组共2座焦炉脱硫脱硝及干熄焦建设。

  (二)本钢集团北营公司实施二、三区焦炉大型化改造,2022年至2023年完成5号、6号焦炉大型化改造,同步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安装在线设施,同步联网;2023年底前,停用7号、8号焦炉。

  任务13:现场督察发现,本钢集团5个焦化厂区不同程度存在输煤输焦通廊门窗未关闭、车间地面大量积尘、个别焦炉炉门密封不严、废弃除尘布袋随意露天堆放等问题。

  责任单位:鞍钢集团本钢集团有限公司

  督导及验收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目标:及时清理积灰,生产过程中及时检修密闭炉门,规范废弃除尘布袋处理,减少粉尘污染。

  完成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一)本钢集团组织各子公司落实门窗关闭整改,增加收尘装置,及时清理地面积灰,日常开展监督检查,杜绝门窗违规开启。

  (二)加强5个焦化区域焦炉炉门检修维护,确保保持封闭状态。

  (三)加强管理,及时将废弃除尘布袋收集至仓库规范处理。

  任务14:城市集中供热工作推进力度不够。本溪市未按照《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导致本溪市在统筹热源和管网布局上缺乏依据。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督导及验收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改目标:按照《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编制完成《本溪市城市供热专项规划(2021-2035年)》。

  完成时限:2023年5月31日

  整改措施:

  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本溪市城市供热专项规划(2021-2035年)》编制招投标工作。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规划方案编制工作。2023年5月31日前,报市规划委员会及市政府批准通过。

  任务15:中电投本溪热电联产项目2019年投产后应拆除分散中小型锅炉房。督察发现,应于2019年拆除的衡泽热力公司卧龙锅炉房2台20蒸吨/小时燃煤锅炉于2020年和2021年1-3月仍在使用,且在线监测数据长期处于超标状态。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督导及验收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改目标:停用衡泽热力公司卧龙锅炉房2台20蒸吨/小时燃煤锅炉,实现与中电投本溪热电公司并网。

  完成时限:2021年底

  整改措施:

  2021年11月30日前,卧龙锅炉房并入中电投本溪热电厂集中供暖网络,实行热电联产供暖,2台20蒸吨/小时燃煤锅炉停用。

  任务16:水污染治理成效不稳固。按照《辽宁省重污染河流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要求,2019年12月前,应完成沈溪新城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截至督察组进驻,沈溪新城污水处理厂仍在建设中,导致高新区部分污水溢流直排北沙河。

  责任单位: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

  督导及验收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整改目标:沈溪新城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运行。

  完成时限:2022年6月30日

  整改措施:

  2022年4月30日前复工,根据水温情况,适时启动生化池污泥培养;4月30日前完成土建地面、抹灰等细部工程,启动道路工程;5月31日前根据调试情况,调整运行参数、优化工艺;6月30日前完成设备联调,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运行。

  任务17:污水处理厂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管理不规范。本溪市科态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COD在线监测设备出现数据超标后,都会出现“人工触发”进行采样的情况,且消解时长均会低于设备正常运转时的消解时长(20分钟),导致监测数据不准确。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

  督导及验收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改目标:确保污水处理厂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管理规范,在线监控数据准确。

  完成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一)加强对本溪市污水经营有限公司的监管,督促企业规范使用在线监测设备,确保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收集上报。

  (二)对本溪市污水经营有限公司违规处置在线监控设备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任务18:部分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未发挥有效作用。明山区高台子镇污水处理厂、卧龙镇污水处理厂未运行。

  责任单位:明山区委、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督导及验收单位:明山区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由市政府办公室、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整改目标:实现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运行。

  完成时限:2023年8月31日

  整改措施:

  (一)2022年3月对卧龙污水处理厂现有工艺进行改造,开始牛心台管网建设及卧龙管网维修工作。2022年5月完成牛心台、卧龙地区污水管线并网对接。2022年6月底前对卧龙污水出厂进行通水调试,促使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运行,并完成各项工程的验收及审计结算工作。

  (二)高台子污水处理厂利用原有的粗、细格栅等设备,对循环氧化系统和二沉池进行改造,选用模块叠加方式1用1备,共2组模块对污水进行处理。2022年10月底完成前期手续办理;11月底前完成招标(含审拦标价)工作;12月开始开工建设;2023年6月底前建成;7月底完成调试运行;8月底完成竣工验收。建成1000吨(2组500吨)应急污水处理设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任务19:本溪县草河口镇应于2020年底前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截至督察组进驻,草河口镇污水处理设施仍未投入使用。

  责任单位:本溪县委、县政府

  督导和验收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整改目标:确保草河口镇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达标运行。

  整改时限:2022年6月30日

  整改措施:

  (一)草河口镇日处理10吨的污水处理设施于2021年5月完成土建工程建设。2022年5月31日前,新建污水收集管网约225米,接入污水处理设施,并投入试运行。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项目验收工作。

  (二)加强对该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确保设施稳定运行。

  任务20:本溪市41%的国土面积是水源保护区,需要管控的风险点数量较多。督察发现,桓仁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部分隔离网破损、有人员活动迹象。

  责任单位:桓仁县委、县政府

  督导及验收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目标:完成一级保护区内隔离网修复,禁止人员非法活动。

  整改时限:2022年底,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一)实施桓仁满族自治县饮用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项目,新建隔离网11850米,维修隔离网4471米,新建警示标志牌35块,维修警示标志牌10块。2022年底前完成建设工作。

  (二)按照《桓仁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围栏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加强隔离围网管护工作,发现有破损、人员非法活动等现象及时处置。

  任务21:按照《辽宁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实施方案》要求,2020年底前,单一水源供水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应当建设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截至督察组进驻,本溪市备用水源乌拉堡子水源工程刚刚进场施工。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督导和验收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改目标:完成本溪市城市应急备用水源工程建设。

  完成时限:2022年底

  整改措施:

  2022年3月底前复工,6月30日前主体完工,12月底前全部完工并达到正常运行条件。

  任务22:督察发现,桓仁满族自治县垃圾填埋场目前垃圾填埋量约为80万吨,填埋区坝体发生渗滤液渗漏,部分渗滤液进入调节池防雨膜上方,部分排入调节池边沟进入外环境。

  责任单位:桓仁县委、县政府

  督导及验收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整改目标:彻底解决桓仁县垃圾填埋场渗漏问题。

  整改时限:2021年底

  整改措施:

  (一)2021年11月30日前,对县城垃圾填埋场整治工程垃圾坝渗漏现象立即启动应急处理,解决部分渗滤液进入调节池问题。

  (二)2021年底前,对东侧新坝体与原坝体连接处开挖,将坝体连接处重新黏土夯实,并用HDPE防渗膜防渗处理,完成渗漏修复。

  (三)加强垃圾处理场运行管理,保证渗滤液设施稳定运行。

  任务23:桓仁满族自治县二棚甸子镇垃圾填埋场2019年投入使用以来,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一直未能正常投入使用,渗滤液收集池内贮存近1300立方米渗滤液。

  责任单位:桓仁县委、县政府

  督导及验收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整改目标: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置设施稳定运行。

  整改时限:2022年10月31日

  整改措施:

  (一)2022年8月31日前,对桓仁满族自治县二棚甸子镇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进行调试并投入使用。2022年10月31日前,实现正常处理收集池内渗滤液并达标排放。

  (二)加强垃圾处理场运行管理,保证渗滤液设施稳定运行,不违规积存渗滤液。

  (三)加强对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收集池周边和场界下游区域地下水水质监测,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性监测,并按要求及时上报。

  三、自然生态环保等领域问题比较突出

  任务24:本溪满族自治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等方面与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管指标存在一定差距,2020年考核结果为轻微变差。

  责任单位:本溪县委、县政府

  督导和验收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目标:高质量完成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考核任务。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一)2021年度,本溪县委、县政府制定出台了《本溪满族自治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检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本溪满族自治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定期组织召开协调会议,通报上报材料存在的问题,由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二)按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评价工作数据审核等工作安排》要求,严格把关上报数据,确保上报材料内容详实、准确、可靠,加强各单位间数据协调,高质量完成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考核任务。

  任务25:按照本溪环城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批复要求,改建或增加大型规划外建设项目,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并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进行施工建设。青云山风景区部分与本溪环城国家森林公园重合,未经批准于2020年3月开工建设;截至督察组进驻,青云山风景区仍未取得土地审批手续。

  责任单位:明山区委、区政府,南芬区委、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局

  督导及验收单位:明山区和南芬区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市自然资源局由市政府办公室、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整改目标:依法依规取得土地审批手续,强化落实土地审批手续相关规定。

  完成时限:2023年底

  整改措施:

  (一)2022年6月30日前,明山区和南芬区指导、帮助企业完善土地申报材料,上报至市自然资源局。2022年9月30日前,市自然资源局完成审核并将申报材料上报至省自然资源厅审批。

  (二)充分发挥土地监管网格化管理作用,加大巡查频次,加强用地监管,严防新的违法问题发生的同时,防止违法占地行为死灰复燃。

  (三)对于未经批准,违法占地建设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任务26:督察发现,本溪市部分非煤矿山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重开发、轻保护,有关部门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综合治理工作推进缓慢。按照《本溪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规划(2018-2022年)》要求,2020年底前应完成政策性关闭、废弃矿山恢复治理面积6365亩;但本溪市仅完成4317亩。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督导及验收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改目标:2018—2020年未治理的299.61亩完成治理。

  完成时限:2022年年底

  整改措施:

  (一)根据《辽宁省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辽自然资〔2020〕87号)相关规定,市自然资源局将299.61亩治理任务分解到明山区、溪湖区、本溪县和高新区。

  (二)2022年1月15日前,相关县(区)完成实施方案编制及报审工作;2022年2月20日前,相关县(区)完成设计方案编制工作及报审工作;2022年3月15日前,相关县(区)组织完成项目招投标工作;2022年4月20日前,治理主体工程完工;2022年5月30日前,治理绿植任务完工;2022年7月31日前,完成内业和档案资料,并由相关县(区)组织自查自验。

  (三)2022年9月底前,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复核及专家验收;2022年底,申请省自然资源厅专家实地核查,并出具项目核查报告。

  任务27:2020年本溪市对全市露天矿山开展摸底排查结果显示,全市136座露天矿山,有70余座未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完成治理任务。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党委、政府

  督导及验收单位:各县(区)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市自然资源局由市政府办公室、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整改目标: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完成治理任务。

  完成时限:2022年底

  整改措施:

  (一)2022年1月31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对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进行部署。

  (二)2022年4月10日前,依据《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一矿一策”台账》,对70余座未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完成治理任务的矿山企业开展全面排查,对发现的问题,登记造册,建立台账。2022年5月30日前,对排查发现的问题,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组织企业制定治理方案。

  (三)2022年10月30日前,按照“一矿一策”、“一矿一案”的原则,完成排查发现问题生态修复治理。应由矿山企业修复治理的,督促矿山企业按时保质完成生态修复任务;应由县(区)政府负责组织修复治理的,由属地政府落实治理资金并组织完成矿山生态修复治理任务。

  (四)2022年底前,完成对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验收工作。

  任务28:本溪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松树台铁矿自2009年开始,将开采产生的矿渣、废石随意堆放。违法占林489亩,其中矿界内279亩,矿界外210亩;截至督察组进驻,仅完成矿界内111亩的治理,企业虽然承诺2022年年底前完成矿界内外治理任务,但督察组现场检查发现,矿界外违法占地区域又新建一座碎石厂,生态修复治理尚未开展。

  责任单位:鞍钢集团本钢集团有限公司,本溪县委、县政府

  督导和验收单位:市林草局

  整改目标:完成全部治理任务。

  整改时限:2022年底

  整改措施:

  (一)2022年3月31日前完成生态恢复初步设计方案、招投标工作;5月10日前完成削坡平整工作;5月20日前完成挖坑、培土工作;5月31日前完成植被恢复工作;11月30日前,完成补植工作。

  (二)本溪县加大对该区域林地监管管护力度,定期开展巡视巡查,安排护林人员对涉关位置严加看管,防止新破坏现象发生。

  任务29: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发挥已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矿山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截至2021年,本溪市共有11家矿山通过国家级、省级绿色矿山创建验收;但抽查3家绿色矿山发现,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方面存在差距。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督导和验收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改目标:督促绿色矿山企业落实生态环保主体责任,强化示范引领作用。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一)严格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聘请第三方对相关企业进行复核打分,不够条件的坚决要求整改,合格后方可允许其纳入绿色矿山名单。

  (二)强化现有绿色矿山的监督管理,实施绿色矿山“回头看”。要求矿山企业进行自查,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各县(区)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全面复核,对不符合标准及存在应移除名单问题的要先行移出除名,并加强督导矿山细化措施进行整改。

  (三)加强培训。每年适时聘请相关专家对所有矿山企业进行绿色矿山建设相关内容的培训,组织矿山企业按照绿色矿山建设相关标准和内容进行自查自改。

  任务30:辽宁交通水泥有限公司石灰石矿未设置收集矿区淋溶水、大气降水的集水池、排水沟。

  责任单位:溪湖区委、区政府

  督导及验收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目标:辽宁交通水泥有限公司石灰石矿修建完成排水沟及蓄水池。

  整改时限:2022年6月30日

  整改措施:

  2021年11月30日前,开工建设挖掘排水沟和储水池,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排水沟和储水池建设。

  任务31:本溪市溪湖区大北山铁矿有限公司2019年违法占地57.52亩,直到2021年才办理征地手续。

  责任单位:溪湖区委、区政府

  督导及验收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整改目标:规范征占地程序,严厉打击违法占地行为。

  完成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一)对本溪市大北山铁矿有限公司违法占地57.52亩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二)规范企业征占地手续办理,加强企业监督管理,对未批先占、破坏生态环境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任务32:本溪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歪头山铁矿尾矿库下游岱金峪河有尾矿残留,未及时清理。

  责任单位:鞍钢集团本钢集团有限公司,溪湖区委、区政府

  督导及验收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

  整改目标:清理尾矿库下游岱金峪河道尾矿残留,加强岱金峪河流域选矿企业尾矿环境隐患管理。

  完成时限:2022年10月30日

  整改措施:

  (一)2022年5月31日前,本钢集团完成歪头山铁矿尾矿库下游岱金峪河残留尾矿清理工作。

  (二)本钢集团改变尾矿路由,尾矿管线不再途径岱金峪河。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歪头山铁矿尾矿管线铺设工作,10月31日前投入运行。

  (三)加强歪头山铁矿尾矿管路巡视,发现隐患提前处理;对泵站检修维护,对使用寿命即将到期的重点设备提前更换。及时清理事故池,保证事故池常空状态,满足日常倒换管路及故障状态下管路中尾矿收纳容积,杜绝事故池容积不够无法接纳尾矿造成外溢。

  (四)加强对岱金峪河流域选矿企业监督管理,对违规排放尾矿,污染河水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处罚。

  任务33:督察发现,2020年9月以来,本溪富安矿业有限公司连续3次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共计8.38亩。

  责任单位:本溪县委、县政府

  督导和验收单位:市林草局

  整改目标:完成植被恢复工作和破坏林地征占地手续办理。

  整改时限:2022年5月31日

  整改措施:

  (一)对本溪富安矿业有限公司连续3次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二)本溪富安矿业有限公司前两次5.35亩已取得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对第三次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3.03亩,2022年3月20日前制定完成复绿方案,2022年4月30日前完成复绿任务。

  (三)2022年5月31日前,完成矿山基建工作,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完成绿色矿山规划编制。待矿山进入实质性生产阶段后,按照绿色矿山规划建设内容要求矿山边生产边治理,并将企业纳入省级绿色矿山创建库进行管理。

  (四)加强监管,安排护林人员严加看管,严厉打击非法侵占林地和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

  任务34:本溪聚鑫达矿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非法占用林地3.6亩,同年8月又非法占用林地24.07亩。

  责任单位:南芬区委、区政府

  督导和验收单位:市林草局

  整改目标:完成植被恢复工作。

  完成时限:2022年11月30日

  整改措施:

  (一)2022年5月30日前,对非法破坏的3.6亩制定植被恢复方案并完成复绿工作。

  (二)2022年11月30日前,对非法破坏的24.07亩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三)对非法破坏林地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相关人员予以追责问责。

  (四)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破坏林地行为。

  任务35:2004年12月至2010年1月,本溪馨利石灰石加工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林地达123.4亩。明山区高台子林业站直到2019年下半年才排查发现该企业违法行为,2020年3月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对该企业破坏林地违法行为作出刑事判决,但时隔半年,该企业再次发生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行为,在无立木林地修建道路,破坏林地8.8亩。

  责任单位:明山区委、区政府

  督导及验收单位:市林草局

  整改目标:完成植被恢复工作和破坏林地征占地手续办理。

  完成时限:2022年6月30日

  整改措施:

  (一)2022年2月28日前,完成132.2亩已破坏林地的植被恢复方案。2022年4月30日前依据方案完成恢复植被工作。

  (二)2022年6月30日前,待企业由小型矿山升型大型矿山手续完成后,完成林地征占地手续。

  (三)明山区举一反三,制定《明山区开展全面清查打击涉矿企业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涉林街道、区林业局、市森林警察支队明山所的责任分工,全面开展打击专项行动。加大巡查力度,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四)对企业连续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行为涉及失职渎职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问责。

  任务36:本溪市海蕴铁业有限公司自2003年至今,累计违法占林面积达369亩,治理工作迟迟未开展,局部生态环境质量长期得不到改善。

  责任单位:明山区委、区政府

  督导及验收单位:市林草局

  整改目标:编制植被恢复方案并对369亩林地进行复绿。

  完成时限:2022年4月30日

  整改措施:

  (一)2021年底前,完成植被恢复方案编制工作。2022年3月20日前完成平整场地、客土。4月20日前,对已破坏林地中29.9亩基础设施部分办理林地征占地手续,对其余339.1亩林地完成复绿工作。

  (二)明山区举一反三,制定《明山区开展全面清查打击涉矿企业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涉林街道、区林业局、市森林警察支队明山所的责任分工,全面开展打击专项行动。加大巡查力度,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三)对企业连续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行为涉及失职渎职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问责。

  任务37:部分工业园区环境管理不到位。本溪(平山)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产业园未按规划环评要求建立基础设施,园区设立长达6年,但仍然未实现集中供热、集中供水,企业生活生产污水也未按要求处置。

  责任单位:平山区委、区政府

  督导及验收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目标:按照规划环评要求完成基础设施的建设。

  完成时限:2024年底

  整改措施:

  (一)建设综合管网(包含水)总长度1.5公里。其中2022年建设完成0.96公里,2023年建设完成0.54公里,2024年园区实现集中供水。

  (二)园区污水处理厂现已完成项目方案、选址、规划设计条件图、地勘等工作。2022年年底前完成项目可研、立项、环评、项目用地拆迁、占用林地、施工前“三通一平”等工作。

  (三)根据本溪(平山)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产业园内企业工艺特点,充分利用自身余热供热。对有供热需求且不能产生余热的企业,利用周边企业余热供热。

  任务38:南芬经济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备案,园区企业聚鑫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烧结机机头未按环评批复要求建设脱硝设施,高炉焦炭筛分工序未封闭、上料工序除尘器下来的粉尘露天堆放,无组织排放严重;辽宁众达轧辊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贮存间标识设置不规范,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存。

  责任单位:南芬区委、区政府

  督导及验收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目标:完成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达标排放。

  完成时限:2022年底

  整改措施:

  (一)2022年4月30日前,将编制完成的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至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二)2022年2月28日前,本溪聚鑫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完成烧结机烟气脱硝设施安装技术方案制定。2022年底前,完成烧结机烟气脱硝设施安装。

  (三)2022年3月31日前,本溪聚鑫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完成高炉焦炭筛分仓全封闭,上料工序建立密封房间,对粉尘进行封堵。

  (四)辽宁众达轧辊有限公司立行立改,按国家要求设置危废暂存间标识,危险废物按要求分类贮存。

  任务39:观音阁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不完善,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责任单位:本溪县委、县政府

  督导和验收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目标:完善配套管网建设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

  整改时限:2022年10月31日

  整改措施:

  (一)2021年10月31日前,开始建设本溪观音阁经济开发区2700米污水管网(本溪鑫暾公司—县污水处理厂)。2022年6月30日前建成投入使用。

  (二)观音阁街道办事处下堡区域680米污水管网已完成可研、环评和规划工作,2022年7月31日前开工建设,2022年10月31日前建成。

  (三)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本溪观音阁经济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并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