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ylbzj-2021-00075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医疗保障局 |
信息名称: | 关于取消本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本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1-09-22 | 成文日期: | 2021-09-22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医保发〔2021〕16号 | |
关键词: |
关于取消本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的通知
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参保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精神,切实减轻参保单位负担,着力帮扶企业经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经市政府同意,自2021年10月1日起,全面取消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以下简称“风险调剂金”)政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缴纳风险调剂金政策后,原缴纳风险调剂金参保单位只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和2013年7月1日以前退休人员即可正常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2013年7月1日及以后退休人员按照《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本人社发〔2013〕58号)规定达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二、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扎实做好取消风险调剂金政策的各项相关工作,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对信息系统进行调整,做好取消风险调剂金政策后的参保信息登记、缴费和补缴核定、补缴期间的个账注入等经办工作,确保取消风险调剂金政策落实到位,同时加强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的分析和研判。财政部门做好取消机关事业单位风险调剂金政策后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工作。税务部门做好取消调剂金政策后的税务社保综合征管系统的改造调整,确保保费的征缴工作。各县区、高新区做好本辖区取消风险调剂金政策的统筹协调和政策宣传工作。
三、《关于本溪市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退休人员比例高的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本劳社发〔2004〕9号)及《关于退休人员比例较高的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纳风险调剂金的意见》(本人社发〔2013〕61号)从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废止。其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本溪市医疗保障局 本溪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本溪市税务局
2021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