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ylbzj-2021-00012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医疗保障局 |
信息名称: | 关于调整本溪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最高限价通知 | 主题分类: | 本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1-03-19 | 成文日期: | 2021-03-19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医保发〔2021〕5号 | |
关键词: |
关于调整本溪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最高限价通知
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各自治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高新区基层治理与社会事业局,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本溪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最高限价》,根据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辽宁省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最高限价的通知》(辽医保〔2020〕108号)、《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辽医保〔2020〕109号)要求,经研究,对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最高限价进行调整(详见附件),自2021年3月31日起执行。
附件: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最高限价调整表
本溪市医疗保障局 本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