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sylbzj-2023-00093 发布机构: 本溪市医疗保障局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本溪市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主题分类: 本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23-04-27 成文日期: 2023-04-27
废止日期: 文 号: 本医保办发〔2023〕14号
关键词:

关于印发《本溪市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27 15:00:30 【字体:

各县区医保局、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本溪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溪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4月27日


 

本溪市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试 行)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案卷(以下简称案卷)管理, 保证案卷的完整与安全,根据《辽宁省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试行)。

第二条 本制度(试行)所称案卷是指在医疗保障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与案件有关并按照一定顺序汇集成卷的案件材料。案卷管理是指案卷的归档、保管和查(借)阅的管理。

第三条 行政检查案件材料可按类别、时间、事由等分类整理归档,分别集中汇集成卷,可以多案一卷,由案件承办部门或受委托机构(以下简称案件承办机构)自行管理。

第四条 行政处罚案件材料在未移交本单位归档前,由案件承办机构负责管理;归档后由局档案人员负责管理。

第五条 行政强制案件材料应随所对应的行政检查或行政处罚案件材料进行归档管理。

第六条 按照“谁检查、谁办案、谁立卷”原则,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装订、立卷工作,由案件承办机构人员依据《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辽宁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标准》《本溪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等规定,依法、按序、完整地进行。

第七条 案卷的归档材料应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原则,包括但不限于案件来源材料、立案材料、询问调查材料、证据材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审批材料、集体讨论材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述申辩材料、听证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结案材料等。

第八条 案卷的整理归档,原则上实行一案一卷,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种类,可按照年度、机构、问题排列。材料多的案卷,可以一案多卷,每卷单独编卷号。案卷不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管理。案卷可以一案二卷,即正卷和副卷。其中正卷是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形成的证据材料,可按规定提供外界利用;副卷是承办案件过程中产生的有关内部工作情况的文书材料,一般不对外利用。

第九条 行政处罚案件应在结案后30日内归档,经案件承办机构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30日。

第十条 行政处罚案卷归档前,由局法规科负责人对案卷进行当面审查,经确认符合立卷标准后方可移交归档。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案卷归档时,移交人员应填写《行政处罚案卷移交清单》,移交人和接收人共同签字确认。《行政处罚案卷移交清单》一式两份,案件承办部门、机构和档案管理人员各执一份,永久保存。

第十二条 案卷应在专用设施内保存,有保存行政检查、行政处罚案卷专柜,案卷保管人员应对归档的案卷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及行政检查案卷保管期为永久。

第十四条 案卷保管人员应维护案卷的完整和安全,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拆封案卷袋、不得涂改、撕毁、抽取、增加案卷材料。

第十五条 案卷保管人员如有变动,应办理好案卷档案交接手续后,方可变动。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案卷查(借)阅管理。需要查(借)阅案卷的,由查(借)阅人申请并填写《行政处罚案卷查(借)阅审批表》,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签批同意后方可查(借)阅。《审批表》由案卷保管人员永久保存,并对案卷查(借)阅情况建立台账。查(借)阅案卷档案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案卷档案除本局工作人员经批准借阅外,原则上不予外借。本局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借)阅案卷档案,借阅期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经案件承办机构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并不得转借。

(二)公安、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审计、执法监督等部门因工作需要申请查阅案卷档案的,凭单位介绍信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查阅、复印。

(三)申请人或其代理律师申请查阅本单位(人)的行政执法结论性文件的,凭单位介绍信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查阅,可以摘抄或复印行政执法结论性文件。代理律师应提供法院立案通知书和当事人委托书、律师执业证。

(四)申请人申请查阅本单位(人)进入行政复议或诉讼程序后的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五)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因复议或诉讼调卷的,以及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卷的,按照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七条 对查(借)阅的案卷档案不得擅自拆解、涂改、勾画、增加或抽取案卷材料。

第十八条 查(借)阅案卷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案件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十九条 借阅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案卷,归还的案卷经借阅人和案卷保管人员确认无误后,在案卷查(借)阅台账上签字确认。

借阅人超过案卷归还期限仍未归还的,案卷保管人员应立即向借阅人索回案卷,必要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协调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制度(试行)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