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ylbzj-2023-00041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医疗保障局 |
信息名称: | 关于修订《关于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本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3-06-08 | 成文日期: | 2023-06-08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医保办发[2023]24号 | |
关键词: |
关于修订《关于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修订《关于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基金
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有关
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局机关各科室:
根据省医保局《关于修订<关于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的通知》(辽医保规[2023]5号)精神,市医保局决定将《关于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本医保办发[2023]11号)中举报线索受理条件“3.有被举报人违反医疗保障基金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相关政策的具体行为事实,且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修订为“3.有被举报人违反医疗保障基金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相关政策的具体行为事实”,删除“且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表述。特此通知,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溪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