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ylbzj-2023-00017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医疗保障局 |
信息名称: | 转发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本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3-02-27 | 成文日期: | 2023-02-27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医保发〔2023〕6 号 | |
关键词: |
转发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
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自治县(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和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辽医保发〔2023〕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落实。
一、按照《转发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辽医保发〔2023〕2号)规定,落实支付政策。
二、加强药品目录政策宣传、解释。做好药品目录政策衔接,确保2023年3月1日起全市执行。以往政策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本溪市医疗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