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ylbzj-2023-00014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医疗保障局 |
信息名称: | 关于明确我市部分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标准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本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2-12-30 | 成文日期: | 2022-12-30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医保〔2022〕16号 | |
关键词: |
关于明确我市部分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标准的通知
市医保中心、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规范全省门诊慢特病保障制度的通知》(辽医保发〔2022〕17号),进一步规范我市门诊慢特病保障制度,经请示省医保局同意,决定进一步明确我市门诊慢特病部分病种待遇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布鲁氏菌病暂不纳入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病管理。
二、进一步明确原职工医保单纯糖尿病患者待遇标准。取消单纯糖尿病起付标准;支付限额按照原支付限额标准执行,每人每季度300元(即每人每月100元);支付比例参照糖尿病(合并症和并发症)的全省支付比例指导线执行。待遇期暂定为长期,待省统一规范各市原有病种退出政策后,按省统一规定执行。
本溪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