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sylbzj-2023-00014 发布机构: 本溪市医疗保障局
信息名称: 关于明确我市部分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标准的通知 主题分类: 本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22-12-30 成文日期: 2022-12-30
废止日期: 文 号: 本医保〔2022〕16号
关键词:

关于明确我市部分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30 10:05:43 【字体:

市医保中心、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规范全省门诊慢特病保障制度的通知》(辽医保发〔2022〕17号),进一步规范我市门诊慢特病保障制度,经请示省医保局同意,决定进一步明确我市门诊慢特病部分病种待遇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布鲁氏菌病暂不纳入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病管理。

二、进一步明确原职工医保单纯糖尿病患者待遇标准。取消单纯糖尿病起付标准;支付限额按照原支付限额标准执行,每人每季度300元(即每人每月100元);支付比例参照糖尿病(合并症和并发症)的全省支付比例指导线执行。待遇期暂定为长期,待省统一规范各市原有病种退出政策后,按省统一规定执行。

 

 

本溪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