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ylbzj-2022-00026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医疗保障局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本溪市高值药品“双通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本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2-04-14 | 成文日期: | 2022-04-14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医保办发〔2022〕21号 | |
关键词: |
关于印发《本溪市高值药品“双通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医保中心,各县(区)医保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现将《本溪市高值药品“双通道”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溪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 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本溪市高值药品“双通道”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减轻参保患者医疗负担,提升我市高值药品使用患者购药便利性,拓宽药品的供药渠道,规范我市高值药品“双通道”管理工作,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根据《国
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 号)、《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医保函〔2021〕182 号)和《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持续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辽医保〔2021〕16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双通道”是指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高值药品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的机制。
第三条 高值药品按照临床价值、患者合理的用药需求等因素,施行分类管理。对于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品种,纳入“双通道”管理。并根据省局相关要求适时调整。
第四条 市医保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高值药品定点相关政策的制定。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房评估受理、现场验收、协议签订工作及定点医疗机构评估责任医师备案及高值药品参保患者备案工作。
第五条 全市部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为高值药品评估使用定点医疗机构(详见附件 1),根据功能定位和临床服务能力适时调整;高值药品定点零售药店选定以“合理布局、满足需要、择优选定、适当竞争、动态调整”为原则,并具备“双通道”供药条件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具体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详见附件2和附件3。
第六条 高值药品责任医师由定点医疗机构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相关专业医保医师担任,具体负责评估参保患者病情是否符合使用高值药品及开具处方。
第七条 高值药品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动态准入退出机制。
第八条 用药流程:
(一)责任医师开具处方。责任医师应认真核对参保患者身份,严格按照医保限制适应症使用高值药品,在门诊病历中真实记载实时病情、开药时间及用药剂量等信息。
(二)参保患者使用、购买高值药品。参保患者可凭《高值药品审批表》、定点医疗机构处方、有效医保证件、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在高值药供应定点零售药店购买高值药品。在高值药供应定点药店购买注射剂型高值药品,应由定点药店配送至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签订相关协议,保证用药安全。
第九条 定点零售药店供应的高值药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省招采平台采购价格。
第十条 参保患者在高值药品定点医药机构购买符合医保规定的高值药品,只需支付个人应负担部分费用,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合规高值药品费用按月据实结算。为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行预留10%的月度统筹结算额作为履约保证金,保证金在年度清算时根据年度考核结果返还。
第十一条 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
(一) 参保人员在非高值药品定点医药机构就诊购药或未经责任医师审核并开具处方所发生的费用;
(二)超出高值药品适应症限制或评估应用品种范围发生的费用。
(三)超过高值药品规定用量的费用;
(四) 法律、法规及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其它不予支付的事项。
第十二条 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应签订高值药品“双通道”服务协议,按照服务协议对定点医药机构及责任医师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定点医药机构高值药品“双通道”供应保障情况纳入协议管理范围,定点医疗机构应按功能定位和临床需求及时配备高值药品,定点零售药店应按供应能力和协议要求规范配备高值药品。定点医疗机构应保证临床有需求,但自身无法满足药品供应的高值药处方流转。
第十四条 对定点医药机构、责任医师、参保人员违反服务协议及医保相关法律法规的,将按照协议相关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 与本文件规定冲突医保政策,以本文件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本溪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双通道”高值药品定点医疗机构名单附件1:
序号 | 医疗机构名称 | 职 能 | 备注 |
1 | 本溪市中心医院 | 评估及处方 | |
2 | 辽健集团本钢总医院 | 评估及处方 | |
3 | 本溪市第六医院 | 评估及处方 | 限传染病用药 |
4 | 本溪市康宁医院 | 评估及处方 | 限精神类用药 |
5 | 本溪满族自治县第一人民医院 | 评估及处方 | |
6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 评估及处方 | |
7 | 本溪市中医院 | 评估及处方 | 限肿瘤类用药 |
8 | 本溪市何氏眼科医院 | 评估及处方 | 限眼科疾病用药 |
9 | 本溪市爱尔眼科医院 | 评估及处方 | 限眼科疾病用药 |
10 | 辽宁德信行大药房有限公司北地西医内科诊所 | 仅处方 |
附件2:
“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申报条件
1.“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应为本溪市纳税零售企业,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万元;
2.三年内无违反医保服务协议行为,无违反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3.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我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自愿接受医保支付标准,高值药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省招采平台采购价格;
4.建立完整的高值药品患者实名制档案及慈善援助项目档案。驻店执业药师须对高值药品处方的合理性和慈善援助环节进行把关;
5.建立健全与医保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药品等进货渠道规范,有“购销存”台账,账册清楚,账物相符,并全部录入计算机管理;
6.获得经销高值药品厂家授权,规范进货渠道,保证高值药品质量,不得销售假药、劣药。且经营的高值药品品种不低于我市现行高值药品品种的30%;
7.至少配备2名执业药师及专业人员,并熟练掌握医保政策,高值药品的适应症、用法用量、规格等内容。必须保证至少1名执业药师在营业时间内在岗;
8.药店营业区内设高值药品经营专区,并设有独立的药品销售服务区、药品援助区、药学服务咨询区、患者教育和休息区;
9.配备与高值药品相适应的阴凉柜和冷藏柜,具备全程冷链跟踪及数据存储能力;
10.实行免费高值药品配送服务,禁止委托第三方配送;履行提醒药品贮存保管注意事项义务,确保高值药品质量。
附件3:
“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申报材料
1.填写《本溪市高值药品“双通道”供药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2.定点零售药店《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
3.具备执业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的执业药师资格证、执业药师注册证;执业药师身份证;
4.高值药品内部管理制度和购销存实行电子台账管理的相关证明;
5.药店内部平面图,对高值药品经营专区进行重点详细区划;
6.药品存储、配送设施设备购置凭证;
7.高值药品质量保障制度;
8.覆盖全部高值药品种30%以上高值药品销售授权及购销协议、赠药发放点协议授权、备药明细表等相关材料;
9.定点零售药店与定点医疗机构高值药品处方流转及使用安全协议和可流转处方药品明细。
10.冷链药品运输温湿度跟踪记录(最近一次)。
本溪市高值药品“双通道”供药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药店名称 | |||
药店地址 | |||
药店(或企业)法定代表人 | |||
医保定点准入时间 | 药店医保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营业面积 | ||
药学专业技术人数 | 执业药师人数 | ||
专职配送人员数 | 冷藏设备 | ||
申请定点地区 | 市区 £ 本溪县 £ 桓仁县 £ | ||
本店申请作为高值药品供药定点药店,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高值药品管理服务工作。
法人签字或签章:
零售药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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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机构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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