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ylbzj-2020-00057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医疗保障局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3-06-30 | 成文日期: | 2023-06-30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文件起草背景依据是什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9〕12号)以及《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医保〔2019〕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本溪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并征求本溪市财政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本溪监管局相关部门意见后,拟提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二、本溪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试行)工作目标是什么?
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本溪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试行)》,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大病保险政策的制定以及大病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负责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经办工作;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承办机构共同做好大病保险管理服务工作。
三、如何参保缴费及待遇标准?
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全体参保居民。 大病保险资金统一从居民医保基金中筹集,参保的城乡居民不另行缴费。大病保险的保险年度为自然年度,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原则上按照上一年度本市城乡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方式,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城乡居民住院、门诊统筹、门诊特殊病及门诊特病供药等经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应由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含起付标准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自付部分费用)累计达到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由大病保险资金按一定比例给予支付。大病保险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四、如何保障大额医疗补充保险办法的顺利施行?
承办机构应当结合医疗保险经办服务体系建设配备具有明确标识的独立柜台或专职服务人员,具备政策宣传、业务咨询、“一站式”结算、信息查询、投诉受理、异地就医结算和费用核查等服务能力,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便捷服务。
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大病保险资金收支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公开;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大病保险资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保险监管部门负责对承办机构进行业务监管。建立医疗保障部门与各相关部门、承办机构合作联动工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在政策制定、待遇支付、管理服务等方面加强衔接,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