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ylbzj-2023-00034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医疗保障局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本溪市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修订)》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 |
发布日期: | 2023-05-05 | 成文日期: | 2023-05-05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医保办发〔2023〕16号 | |
关键词: |
关于印发《本溪市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修订)》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本溪市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溪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5月5日
本溪市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对医疗保障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根据《辽宁省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修订)》《本溪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其他行政执法决定,如需进行法制审核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业务科室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法制审核工作机构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我局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联合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负责牵头的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会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四条 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办审分离的原则,做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依据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法律用语使用准确等。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六条 行政执法业务科室调查终结后,提请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送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审核,送审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载明案件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权基准情况、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二)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四)经过专家评审的,应当提交评审意见;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及时补充,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必要时,可以调阅审核执法决定的相关材料,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程序是否合法;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五)执法是否有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法制审核工作机构应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需补充材料的,从材料全部补充完毕之日起计算)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案件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执法决定的期限内完成。
第十条 法制审核工作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根据以下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执行裁量权基准适当,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对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或者存在滥用职权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重新调查或补充调查的审核意见,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或者不符合裁量基准规定的,提出修正的审核意见;
(五)对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六)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法制审核工作机构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行政执法业务科室。行政执法业务科室应将《重大行政执法决法制审核意见书》存入执法案卷。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业务科室应当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作出相应的办理:
(一)对法制审核意见和建议应研究采纳,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二)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按照有关工作程序,报请分管领导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局主要领导为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法制审核人员与审核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行政执法业务科室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法制审核工作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业务科室、法制审核工作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行政执法业务科室改变或不采纳法制机构审核意见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二)行政执法业务科室未经法制审核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三)行政执法业务科室报送重大执法决定时,故意弄虚作假、漏报、瞒报材料,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四)法制审核工作机构在进行法制审核时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业务科室要结合各自行政执法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编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审核程序、审核载体、时限要求。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本溪市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2019年6月28日印发)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