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sylbzj-2021-00048 发布机构: 本溪市医疗保障局
信息名称: 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提高我市社区(村)工作者待遇问题的建议》(第4199号)答复 主题分类: 2021年
发布日期: 2021-06-30 成文日期: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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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提高我市社区(村)工作者待遇问题的建议》(第4199号)答复

发布时间:2021-06-30 09:05:33 【字体:

    医保建字〔2021〕第3号 

尊敬的单麒代表:

您好!

您在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提出的第4199号《关于提高我市社区(村)工作者待遇问题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责成相关工作人员与市医保中心对涉关医疗保险问题进行认真调研、梳理和论证。现就建议中涉及“社区工作者在办理退休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后以灵活就业身份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问题”答复如下:

一、社区工作者享受医疗保险基本情况

社区工作者承担着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社区治安、公共卫生、劳动保障、社会救助、帮扶济困等工作,工作任务繁重、涉及面广,为社会管理正常运转和维护社会稳定作出积极贡献。《本溪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本政办发〔2017〕38号)第五条规定:“ 社区工作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等制度待遇。”。在我市建立社区工作者制度之初,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积极磋商、充分论证,解决了社区工作者在职期间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即由各县区民政局与社区工作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按规定享受工资待遇和各项保障待遇,参照参保企业在社保经办部门为各县区社区工作者集中设立临时社保户,解决其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费问题。但因社区工作者没有营业执照和民政部门建立社团组织的批文,按国家有关规定不能在社会保障经办部门建立正式的社保户,退休后不能按照参保单位退休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养老和医疗保险待遇。退休前须与县区民政部门解除劳动关系协议,转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并享受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和医疗待遇。

社区工作者在办理退休之前与县区民政部门解除劳动关系协议,身份即变更为灵活就业人员,应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继续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按照市政府2003年颁布的《本溪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本政发〔2003〕40号)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账户,参保期间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统筹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统筹待遇。灵活就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时,其本人达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并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解决措施

今年2月,为解决社区工作者退休后享受养老和医疗保险待遇问题,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和市医保局召开协调会议,会议议定:由市民政局出台文件,组织各县区成立社区工作者协会民团组织,市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为社区工作者协会建立正式的社保户,参照参保单位管理,社区工作者在社区工作者协会退休后按规定,在办理退休之前不与县区民政部门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仍按照我市职工医保政策随单位参保,退休时连续缴费达到我市规定的缴费年限(即男30年、女25年),其中,实际缴费10年的,退休后享受相应的退休医保待遇(含个人账户)。

目前,市民政局已进入实质调研论证阶段,待出台政策各县区成立社区工作者协会民团组织后,市社会保障经办部门为其建立正式的社保户,市医保经办部门对在社区工作者协会退休的人员按照我市职工医保退休人员管理,退休后享受相应的退休医保待遇(含个人账户)。

 

本溪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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