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溪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49号)精神,建立和完善市以下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市政府制定印发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一、《方案》出台背景
省财政厅下发“辽政办发〔2018〕49号”文件,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为基础,对“以人员和家庭为补助对象或分配依据”“由省与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现有管理体制和政策比较清晰”“需要优先和重点保障”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纳入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范围,共8类22项。要求各市级人民政府结合市以下财政体制、本地实际情况,合理划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按照省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们起草了《本溪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二、《方案》总体要求
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
三、《方案》主要内容
根据辽政办发〔2018〕49号文件确定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为基础,确定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范围、标准及分担方式。
1、确定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范围
根据辽政办发〔2018〕49号文件确定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为基础,纳入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范围的共8类22项。第一类为义务教育类。包括公用经费保障、免费提供教科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和校舍安全保障5项。第二类为学生资助类。包括学前教育幼儿资助、普通高中免学费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及国家奖学金3项。第三类为基本就业服务类。包括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和退役人员安置2项。第四类为基本养老保险类。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1项。第五类为基本医疗保障类。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含疾病应急救助)2项。第六类为基本卫生计生类。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计划生育特别扶助3项。第七类为基本生活救助类。包括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残疾人服务3项。第八类为基本住房保障类。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农村危房改造3项。
2、明确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保障标准和分担方式
一是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计划生育特别扶助5项。按照中央、省、市制定的标准执行,所需经费中央、省、市按上级政策执行,市与县(区)按现有比例执行。
二是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在执行中央制定的标准基础上,省适当提高补助标准部分由省全部负担。
三是明确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地方课程教科书和小学一年级正版学生字典所需经费由省以上财政承担。
四是明确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学前教育幼儿资助、普通高中免学费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及国家奖学金、特殊教育学校、少数民族学校和工读学校等发行量少的教材,按现行渠道征订和发行,所需经费由市和县(区)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承担。
五是明确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所需资金由省以上承担,其他县(区)由县(区)级财政统筹安排。
六是明确校舍安全保障。各县(区)建立完善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市以上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根据各县(区)建立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工作情况,按照规定给予适当奖励,支持各县(区)的农村和城市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等,资金重点向农村义务教育倾斜,补齐两类学校短板。今后根据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进程,适时研究建立城乡统一的校舍安全保障机制。
四、《方案》组织实施
包括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预算管理、推进数据共享、强化监督考核。
五、《方案》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解读单位:本溪市财政局
解读人:孙小峰
电话:42836768
相关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