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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8批)

来源: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本溪市工作协调组 发布时间:2021-04-22 浏览次数: 【字体: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8批  2021年4月20日)

序号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行政区域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是否属实处理和整改情况是否办结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1D2LN2021041300782017年,本溪县清河城镇马家沟村裕祥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破坏基本农田和林地共计40亩,2019年开始,举报人曾多次向国土部门、检察部门、公安部门、12345热线以及生态环境保护部门举报,至今未得到解决。本溪市 生态    该案件与第5批D2LN202104100033重复。经本溪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裕祥明公司于2013年与清河城镇马家沟村村民签署了52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流转土地合计292.288亩,种植大榛子和黑木耳及建设附属及配套设施。该公司建设的食用菌培育养菌室、蓄水池等设施共45.13亩,属于农业生产设施用地,管理用房属于附属设施用地,未发现该公司存在非农业生产建设项目,但该公司未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相关手续。在2016年5月至9月间,裕祥明公司在未经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在清河城镇马家沟村修建水池及附属设施违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4665㎡。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9年6月27日,投诉人曾到县自然资源局反映本溪裕祥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清河城镇马家沟村违法用地行为。县自然资源局组织执法人员对投诉问题进行了详细调查,并已对当事人进行书面回复,此问题不在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2019年11月18日本溪县自然资源局责令该企业办理设施农用地相关备案手续。本溪县森林公安局于2019年10月16日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本满森公林罚决字〔2019〕第17号),责令企业限期恢复非法占用林地原状,并处以罚款46650元。由于该公司未履行将非法占用林地恢复原状,本溪县林草局向本溪县人民法院提出对责令恢复非法占用林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2020年6月5日,本溪县人民法院作出对本满森公林罚决字〔2019〕第17号准予强制执行,并由本溪县林草局组织实施。
基本
属实
    一是要求企业立即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相关手续;二是2021年4月1日,本溪县林草局又下达了催告书,催告裕祥明公司于5月1日前主动履行恢复非法占用林地原状,并于6月30日前完成恢复植被,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办结
2D2LN202104130050本溪市明山区金山办事处育民社区17号楼单元门附近,堆放大量生活垃圾,无人清理,垃圾异味扰民。本溪市 土壤    经查,投诉件中反映的原金山街道办事处已与北地街道合并,现为北地街道办事处。明山区住建局、北地街道办事处进行了调查,投诉人反映的地点为育欣社区育民街17号楼单元门前确有临时堆积垃圾情况,并非无人清理。属实    立行立改。当前北地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已经对育民街17栋楼单元门前进行彻底清理,同时加强对日常垃圾清理工作的监管,确保垃圾及时清运,从源头解决乱扔垃圾情况。
  举一反三。开展辖区内卫生环境大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办结
3D2LN202104130045本溪市南芬区下马塘街道爱国村二组老母猪汀河段堆放大量生活垃圾,长期无人清理。本溪市土壤    经查,下马塘街道办事处将辖区垃圾清运工作委托给南芬区宇通建筑工程队。该公司在组织实施垃圾清理清运工作中,因爱国村、金家村无二级垃圾转运点,且上述2个行政村及开发区生活垃圾日产量有限,为方便集中统一清运,该公司自行在爱国村二组老母猪汀附近设置一处临时垃圾转运点,面积约200平方米,用于暂存生活垃圾,根据垃圾存量及时清运至本溪市千金垃圾处理厂。存放垃圾属实,但长期无人清理不属实。基本
属实
    一是立行立改。由下马塘街道办事处负责清除暂存的生活垃圾,废除临时转运点,恢复原貌,目前临时转运点垃圾全部清运完成并覆盖。
    二是责成垃圾收运单位将爱国村、金家村及开发区生活垃圾收集清运至程家村二级垃圾转运点暂存,严禁擅自堆存。
    三是在下马塘街道范围内开展环境卫生大排查和大整治活动,举一反三,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是加强管理,落实责任,立足长效,建立完善农村环境综合治理考核机制。
办结
4 D2LN2021041300412011年,本溪供电公司机建部未经允许和审批,在溪湖区火连寨营子村第一村民组内的耕地上建设电塔,导致周边2亩土地荒漠化,少子和水泥堆存在耕地里,导致100多平方米耕地无法耕种。本溪市土壤   经国网本溪供电公司实地调查,投诉人所反映的电塔于2010-2011年间建设,电塔建设完成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建设地点为溪湖区火连寨营子村第一组,塔位占地所有人为林某,2010-2011年供电公司在塔位建设时,依法对所占塔位用地进行一次性经济补偿,在塔位建设时,四周堆土石及回填土石清理不净,供电公司要予以清理,但投诉人仍索要经济补偿,不许供电公司清理。
    2021年3月25日林某又提出土地经济赔偿,索要2万元的经济补偿。因此,部分土地荒化不便耕种是由于利益纠纷导致供电公司不能清理恢复。
部分
属实
    下一步,供电公司将主动与投诉人协商,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愿尽最大能力帮助林某解决相关问题。办结
5D2LN202104130018本溪市本溪县的林业局和清河城镇的林业站违规将位于观音阁水库上游不足六公里的清河城镇马家沟村的近12000亩山林转让给了个人,此人在没有审批的情况下将山林破坏。本溪市生态经本溪县林草部门核实:
1、关于“12000亩山林转让给了个人问题”,马家沟村自2004年开始申请换发林权证至今,林权确权总面积29895.3亩,其中:林权所有人为个人的共18294.7亩;林权所有人为集体、林场、学校等单位的共11600.6亩;经查,林权由集体所有转让为个人(多个村民)共计7670.9亩,转让程序合法,未存在信访事项中违规转让12000亩山林的行为。但2011年至2013年期间在马家沟村发生了一起林权诈骗案,马家沟村村民张歧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材料将马家沟村集体林地共计3833.4亩转让到其个人名下。此诈骗案已经由本溪县人民法院进行了刑事判决((2020)辽0521刑初21号),当事人张歧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责令张歧华退赔马家沟村委会1673774元人民币。
2、关于“此人在没有审批的情况下将山林破坏”情况。经查,此问题基本属实。经查2010年至今,清河城镇马家沟村域内存在涉林违法违规案件,涉及多名自然人和法人,其中:村民在自家自留山内滥伐林木案件3起,滥伐林木62株,滥伐蓄积2.9605立方米,本溪县森林公安局和清河城镇林业站,对其行政处罚金额2162元,现已经恢复造林。当地企业破坏林地案件1起,为裕祥明公司修建蓄水池及附属设施,铺设水泥道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4665平方米,本溪县森林公安局对其作出处罚,责令限期恢复非法占用林地原状,并处以罚款46650元。
部分
属实

    本溪县林草局加强对林木违法砍伐的监管,落实责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办结
6D2LN202104130014本溪市明山区新明办事处峪北社区绿地山水城居民生活污水直排太子河,污染河水。本溪市


暂未
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