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公安局关于依法打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保障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依法维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秩序,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依法严厉打击以下违法犯罪行为:
一、应当暂停营业的场所、机构擅自营业的;
二、应当实行封闭管理的机构,不落实封闭管理规定的;
三、在域外来溪通道疫情防控检测点,拒不执行身份核查、核酸筛查、车辆检查、中高风险地区车辆和人员劝返等防疫措施,扰乱防疫秩序的;
四、在公路、铁路等交通站场,公交、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等公共场所,拒不执行佩戴口罩、扫码测温、询问登记等防疫措施,扰乱防疫秩序的;
五、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公共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扰乱防疫秩序的;
六、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
七、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八、域外来(返)溪人员不按照规定主动向单位、社区(村)报备,不配合落实相应防疫措施的;
九、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十、拒绝配合卫健、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
十一、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
十二、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
十三、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的;
十四、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骗取有关人员信任,出行出访、进入公共场所,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十五、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
十六、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
十七、故意泄露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八、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
十九、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经营者擅自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进口冻品的;
二十、其他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部门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或者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措施的。
对于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处理,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严重扰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秩序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可以拨打公安机关110报警电话进行举报。